潘廣田

潘廣田

潘廣田,濟南人,高中文化,無黨派人士。自1992年2月起,曾先後擔任中國農業銀行山東省分行商業信貸處處長,中國農業銀行山東省分行工商信貸處處長,中國農業銀行山東省分行計劃處處長,中國農業銀行山東省分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山東省分行副行長兼山東省工商聯合會會長等職,1998年4月任山東省政協副主席兼山東省工商聯合會會長,1998年9月被免去中國農業銀行山東省分行副行長職務,系九屆全國政協常委。

簡介


潘廣田
潘廣田
觸犯罪名:受賄罪
刑法: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扣押於檢察機關的贓款和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潘廣田今年58歲,出生於濟南市郊區,高中畢業后就職於茌平縣人民銀行。在講究“苗紅根正”的年代,出身小業主的潘廣田自然被打入另冊,他時不時要挨批判、受教育,入黨、提乾等好事則與他無緣。將近不惑之年他仍是孑然一身。在二十年的壓抑、歧視中他頑強地活著、拚命地干著,以換取社會的容納。 潘廣田在茌平縣一呆就是18年,直到1982年被調回省城,在省農行計劃科工作。在濟南的最初幾年,潘廣田生活窘迫,住在5平方米的小屋裡,每月幾十元工資,連買一盒兩毛錢的煙也要掂量掂量。
潘廣田
潘廣田
1984年潘廣田作為業務型的無黨派幹部受到上級特別關注,被破格提拔為計劃處副處長。 進入九十年代,無黨派人士潘廣田開始“官運亨通”。從1992年2月起,他先後被委任為省農行商業信貸處處長、工商信貸處處長、計劃處處長;
1995年夏季他升任省農行副行長;
1997年7月兼任山東省工商聯合會會長;
1998年4月出任省政協副主席兼省工商聯會長。 與許多貪官的倒台一樣,潘廣田受賄案東窗事發,也是緣起偶然。
2001年1月,濟南市槐蔭區檢察院在查辦綠野集團經貿公司經理張振奎受賄案時,張交待,他人與潘廣田為某公司搞貸款規模,這家公司給了21萬元“好處費”,其中,潘廣田拿了10.2萬元。

家庭


潘廣田37歲才結婚,非常珍惜家庭,愛自己的女兒,為女兒出國留學,他一門心思攢錢。他說,其實,他家裡並不缺錢,他和妻子都在銀行系統工作,加上獎金、補助,每月收入上萬元。他說:“我住的房子一百四十多平方米,出行有公家的轎車,看病有公費醫療,我的生活早就超過了小康水平。

人生軌跡


出身於小業主家庭,潘廣田高中畢業后離開家鄉濟南被分配到茌平縣任銀行職員,一干就是十八年,政治上一有風吹草動就會成為被批判教育的對象,黨入不了,干提不成,連談戀愛都沒有資格,精神上長期受到壓抑。只到37歲調到中國農業銀行山東省分行才結婚。
2002年1月,濟南市槐蔭區檢察院依法查辦山東一家經貿公司經理張某某受賄案。張某某與潘廣田是同窗好友。他交待自己曾夥同潘廣田為一家公司搞到貸款規模,這家公司以好處費的名義給了21萬餘元賄金,潘廣田獨得10.2萬元。潘廣田受賄案由此東窗事發。
貪伴權升 權錢交易不斷
潘廣田在短短6年中,從處長被提拔至副省級幹部,其貪慾也隨著權力的不斷提升而惡性膨脹。
潘廣田的貪慾在剛剛得到重用時就表現了出來。他收受的第一筆賄賂始於1992年,在擔任商業信貸處處長不久,他許諾給某企業解決貸款規模而收受對方1萬元港幣。嘗到甜頭以後,潘廣田的貪慾便一發而不可收。
1994年前後,國家實行緊縮銀根的財政政策,貸款比較緊張。而此時的潘廣田儘管只是處級幹部,但對確定企業貸款規模、貸款審批等事項有很大的發言權,理所當然地被一些“無利不起早”的企業老闆當作“財神爺”。在笑納了一筆筆大額賄金之後,潘廣田一次又一次地表示:“今後企業發展需要錢,你找我。”檢察機關在對潘廣田在農行工作期間經手的貸款進行逐筆分析后發現,共有20多筆非正常業務存在權錢交易的問題。
潘廣田任山東省工商聯會長后,在他協調下,省工商聯與省農行簽訂協議,凡是工商聯推薦的貸款單位,農行必須優先考慮予以解決。這樣,潘廣田身邊很快聚集起一幫大款朋友,一方投錢問路,逢迎巴結,一方來者不拒,貪慾膨脹。黨和人民給予的信任和權力就這樣成了潘廣田大發橫財的資本。
監督乏策 權力導致腐敗
潘廣田案發後,他身邊領導、同事、親戚、朋友都不相信這是真的,大家無法把表面樸實清廉的潘廣田與腐敗分子劃上等號。
因前半生的坎坷不得志,使潘廣田養成謹言慎行的習慣,平時講話辦事小心翼翼,給人感覺很質樸、沒有官架子。由於在基層從記賬員、儲蓄員干起,潘廣田業務十分熟練,所以,黨的統戰政策得以落實后,潘廣田被作為業務型的幹部得到培養重用。
擔任領導職務后,潘廣田的生活發生了很大改觀,家庭年收入達到十幾萬元,生活相當優越。按說,苦難的經歷理應使他更加珍惜今天的生活,理應對黨懷有真誠的情感,理應對國家的事業恪盡職守、對人民鞠躬盡瘁。然而,受到重用的潘廣田不思回報,想的卻是如何把前半生的損失加倍彌補回來。潘廣田,這位曾經位高權重的高級領導幹部,就這樣因放縱貪慾,最終被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所俘虜。
檢察機關指控
1992年5月至2001年10月期間,潘廣田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山東省分行工商信貸處處長、商業信貸處處長、計劃處處長、副行長以及山東省工商聯合會會長、山東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解決貸款規模、審批貸款項目、推薦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共非法收受11個單位和個人的財物,總價值157萬餘元。

審判


法庭審判:
審理潘廣田
審理潘廣田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5月至2001年10月期間,潘廣田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山東省分行商業信貸處處長、工商信貸處處長、計劃處處長、副行長以及山東省工商聯合會會長、山東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在解決貸款規模、審批貸款項目、推薦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31次共非法收受11個個人和單位送的財物,總價值人民幣153.9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全部追回。
法院認為,潘廣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犯罪。判決宣布后,潘廣田表示上訴。

查辦


查辦潘廣田大事記:
2002年3月29,潘廣田因涉嫌受賄罪於日被刑事拘留。
2002年4月12日,潘廣田被依法逮捕。
2003年4月8日,經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審理。
2003年4月23日,潘廣田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扣押於檢察機關的贓款和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影響


這是建國以來審理的山東省最高級別官員的受賄案。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事實,潘廣田在法庭上大多都予以承認,只是對個別情況加以說明。潘廣田的辯護人認為,潘廣田屬於收受型受賄,不存在索賄情節,其受賄行為沒有給國家和金融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同時,潘廣田還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且已經退贓,希望法院能夠考慮從輕處罰。
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潘廣田的悔恨之情溢於言表:“我今天的心情可以用‘悔恨不已’四個字來概括。”他說,“我對不起妻子孩子,對不起組織培養。我有很好的收入,有公車,有公費醫療,生活可以說早已達到小康。為什麼會犯罪?我反思認為,都是隨著權力增大,忽視政治學習,放鬆思想改造,私慾膨脹的結果。而現在職務沒有了,工資沒有了,公車沒有了,什麼都沒有了,還失去了自由。我想奉勸那些像我這樣的人,有人給你送錢那不是錢,是定時炸彈,不知道哪個環節出問題就會爆炸了。”

評論


稱潘廣田為“山東第一貪”,倒不是因為他受賄數額在山東獨佔鰲頭,論數額他遠比不上泰安窩案中的胡建學、盧膠青和原山東省黃金局局長薛玉泉……與這些巨貪相比,153.9萬元的受賄金額,簡直就是相形見絀。潘的“第一”,是沾他級別的“光”,他是建國以來山東查處的級別最高的貪官,也是全國查處級別最高的非黨領導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