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學院政法學院
平頂山學院政法學院
平頂山學院(Pingdingshan University)是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平頂山市新城區平西湖畔。學校創建於1977年,現有教職工近千人,其中具有高級職稱教師280餘人,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教師360餘人,有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河南省省管優秀專家、曾憲梓教育基金獎獲得者,國家級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河南省優秀教師,河南省跨世紀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和河南省高校優秀中青年骨幹教師等60餘人。平頂山學院政法學院成立於1992年,前身是政史系,設法學、行政管理(電子政務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和歷史教育四個本、專科專業。
法學本科專業主要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理論知識、具備較強的實務操作能力、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在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及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專門人才。
行政管理本科專業(電子政務方向)主要面向政府部門、社會組織、事業單位、社會管理等部門培養既懂得現代管理理論,又掌握先進信息技術,從事電子公務和電子政務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人文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基本理論知識的,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從事政務工作,適應21世紀國際化、現代化管理需要的高級應用型、複合型政務人才。
思想政治教育和歷史教育專業主要培養初中政治、歷史教師和市、縣文化系統工作人員以及少量其他行業人員。
政法學院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以育人為目標,不斷加強管理,深化教學改革,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學質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政法學院師資隊伍較強、發展潛力巨大。有專兼職教職工46人,其中教授12人,副教授23人,有博士、碩士學位(含在讀)的12人。教師隊伍專業基礎紮實,教學能力強,職業道德高尚,並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較高的科研水平,先後參加原國家教委高教司、中南五省、河南省教委以及其他單位組織編寫的教材二十餘部,獨著、參編專著30多部;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學術論文近四百篇,完成省地級科研項目20多個。曾獲中華全國總工會、曾憲梓教育基金以及省、市各級獎勵十餘人次。
平頂山學院高度重視政法學院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與平頂山市檢察院簽定聯合辦學協議,先後在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檢察院建立“平頂山學院法學教學科研基地”、“平頂山學院法學教育實習基地”,組織開展法學科研項目研究和學術交流,有計劃安排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生進行實習、實踐活動,既活躍了學術氣氛,又加強了學院與法學界的聯繫。
政法學院學生勤奮好學,勇於爭先,逐漸形成了“講紀律、講學習、講團結、講奉獻”的良好學風,學生管理工作成績突出,常走在全校前列,有15個班級先後獲得“河南省先進班集體”和36名學生先後獲得“河南省三好學生”、“河南省優秀學生幹部”、河南省暑期“大學生三下鄉”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平頂山學院政法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常年堅持開展青年志願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
經過18年的努力,政法學院不僅在教學、科研和學生管理各方面取得了累累碩果,同時也為社會輸送了大批人才。
傳統文化研究會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社團名稱:中國傳統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社團宗旨:弘揚中國傳統文化、提高會員文化素質
第二章 會員管理
第三條、社團在每學年第一學期做好招新工作,並將新會員的基本情況留檔備案。
第四條、會員基本權利
1、會員對本社團工作有批評、建議、保護和監督的權利。
2、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3、會員有要求本社團提供正當權益保障和正當服務的權利。
4、會員有參加和組織本社團各項活動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基本義務
1、會員應遵循社團章程,執行社團決議。
2、會員有認真完成社團分配的各項工作,維護本社團聲譽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的義務。
3、會員對不利於社團發展、有損社團名譽的人和事,有監督並向上級彙報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1、本社團團支部書記由政法學院團總支指派一人擔任,指導社團工作。
2、本社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下面設宣
傳部、組織部、社聯部等部門。
3、社團負責人由推薦和選舉相結合產生,任期一年,每年改選一次。
4、主席接受團支部書記的監督,充分發揚民主原則。
第七條、本社團設理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理事會成員應當包括社團主席、副主席和會員代表,其中會員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理事會中的會員代表由本社團會員通過會員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理事會會長由主席兼任,可以設副會長。理事會會長和副會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社團發展方向、重大活動的開展。
2、決定領導機構成員的任用和免職
3、對社團財務進行審核。
4、其它應當由其決定的事項。
理事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八條、有充分理由存在下,由主席提請理事會商議決定前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結果由主席在會員大會上宣布。
如果理事會成員有不適合繼續擔任其職務的情況,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可以罷免,並另行選舉。
第四章 機構職能
第九條、主席主要職能如下:主席為社團內部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中國傳統文化研究會,對社團的行為負責,也是社團與院社團部、校社團聯合會間的聯繫紐帶;主席在社團內部主要職責是制定學期活動方針,組織和領導社團重要活動。
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執行社團決議,其工作受主席監督。
第十條、各部部長對該部門工作負責,需按規定參加社團內部的會議,執行會議決定,部長直接對主席負責,經主席授權可對指定副主席負責,但主席保持最終決定權。
第五章 社團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社團經費主要來源有: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合法取得的校內外組織或個人的資金支持。
3、平頂山學院政法學院團總支、校社團聯合會等其他學校組織發放的資金支持。
4、會員自願支持的經費。
第十二條、社團內部相關部門每聯繫一筆贊助,按30%提成,多者視情況酌情提高提成。
第十三條、社團經費主要用於社團管理、舉辦活動所用開銷。
第十四條、社團經費由主席統一管理,經主席授權后,可由指定的副主席或職能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同時主席保持最終管理權利。
第六章 獎懲辦法
第十五條、為鼓勵會員積極參加社團活動,本社團實行積分制,每年進行一次總結表彰。
1、會員每參加一次活動加2分,有特殊任務並能積極完成者酌情加分,最高不得超過4分。
2、幹部每配合舉辦一次活動加3分,有特殊任務並能積極完成者酌情加分,最高不得超過5分。
3、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需提前請假,無故缺席者每缺席一次扣1分
4、每學年按積分情況評出“優秀社團幹部”、“優秀社團會員”,併發給證書
第十六條、對違反社團章程者,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悔改,或做出有損集體榮譽的行為及利益的情況下,視清潔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留社察看、開除社籍等處分,並將其情況向所在院系反映。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章程的修改須經主席提請,經理事會全體通過後,組織會員進行表決,需三分之二會員到會後並以與會會員數三分之二以上票數贊成才能通過。
第十八條、指導單位:政法學院
第十九條、顧問老師:政法學院老師及相關老師。
第二十條、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社團所有。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