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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村
屯溪區奕棋鎮下轄村
徐村,徠隸屬安徽黃山市屯溪區奕棋鎮管轄,與市中心相距僅4公里,分為珠里、水碓巷、徐村三個自然村,六個村民小組。
徐村,隸屬屯溪區奕棋鎮管轄,與市中心相距僅4公里,西鄰機場、北鄰新安江,全村佔地,村面積,分為珠里、水碓巷、徐村三個自然村,六個村民小組。
2005年底,全村共有411戶,人口1362人。該村在地理位置上屬於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區,四季分明,氣候溫和,全村耕地面積約510畝,旱地約300畝,其中農業耕地72.5公頃,蔬菜生產用地60公頃。水域主要包括新安江,地勢平緩,空氣清新。
村兩委一班人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全村有正式黨員44人,預備黨員2人,建黨考察對象1人。有設施較為完善的村黨員活動室。村級組織統一協調,村務管理民主規範,各項工作運轉有序。全村黨員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湧現出一批致富帶頭人和致富能手,通過示範輻射作用,帶領群眾共同富裕。
充分利用優越的區位優勢,積極發展壯大第三產業,主導產業以種植大棚蔬菜為主,建有高規格蔬菜大棚300畝。目前正積極籌建100畝鋼管大棚蔬菜基地,進一步促進農民增收。此外形成外出經商、務工及從事運輸業等多行業齊頭並進的經濟發展格局。全村擁有大型貨車、計程車、家庭用車、運輸車輛約43輛。村級集體年收入4萬元,全村人均收入4251元。
通過不懈努力,徐村將會成為民風淳樸、人民幸福、綜合經濟實力與日俱增的新農村。
黃山市屯溪區奕棋鎮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行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農業部《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07〕22號)和《安徽省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皖農經〔2009〕232號)等法律法規,以及《屯溪區城市化區域村集體財產股份制改革實施意見(試行)》,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黃山市屯溪區奕棋鎮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住所:黃山市屯溪區奕棋鎮徐村。
第四條本社由奕棋鎮原博村村委會改造而成,是以資產為紐帶、股東為成員、統一經營、按股分配的社區性、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屬於本社集體所有的資產均屬全體股東共同所有,並由本社頒發區農經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記名股權證。
第五條 本社待相關條件成熟,經屯溪工商分局登記註冊。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六條本社系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新型組織形式,按照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社的基本職能: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條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本章程對合作社及其股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由董事會制定,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二章 經營範圍及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本社的經營範圍:以合作社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十二條本社註冊資本為 341.9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資格、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資格
一、本社區股權分配分為土地股和人口股,確定土地股為1 股,人口股為 1 股。股份分配截止日為2013年 8 月 31 日。
二、土地股股權分配:
1、一輪承包土地並沒有經過土地調整的人員享受土地股全股(包括現已死亡人員)。
2、承包土地人員,因工作戶口農轉非享受公務員身份(含事業編工作人員)享受土地股1股,其他原因農轉非享受土地股1股。
三、人口股股權分配:
1、戶口在我村的人員享有人口股股權分配,空掛戶、原戶口在我村現已死亡人員,戶口不在我村的人員不享受人口股權分配(除第5條外)。
2徠、因婚遷入媳婦及其婚生子女、戶口在我村的人員享受人口股全股。
3、因服役、服刑人員戶口遷出的享受人口股。
4、股份分配截止日後出生、死亡、遷入、遷出的人員股份不再調整。
5、在現有資產範圍內,股東數不隨人口自然增減變動,吸收新股東必須經本社股東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 股份
本社有股東1550人,其中年滿18周歲且享有人口股股份的為基本股東,基本股東1116人。具體股本結構及股東姓名詳見《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結構(變更)登記表》。
第十五條 股東的權利:
1、基本股東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社財務收支、資產營運、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權;
3、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權利;
5、優先認購本社新增註冊資本;
6、按有關規定享有合作社終止后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的義務和責任
1、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2、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3、以其所持股份份額為限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量化股不得退股提現;
5、股東違反章程侵害其他股東經濟權益的,嚴重干擾股份經濟合作社經濟工作秩序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股東違反股份經濟合作社選舉規定,侵害他人選舉權力的行為按《選舉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股權設置、股權性質與股權變動
第十七條 股權設置:
本社集體凈資產折股量化設人口股和土地股;村級資產按全社股東分人口股和土地股量化共 2546 股。其中人口股 1340 股,土地股 1206 股。原始股每股股值 1342.9 元。
資源性資產(土地)執行現行國家土地承包政策,土地徵用按規定補償農戶后其集體留存部分,由基準日(即截止日)在冊原始股民享受。
股東的股份數及股權額在股權證中予以載明,股權證由董事會頒發。
股份制改造基準日(即截止日)后的新生兒和其他新增人口不享受股權和合作社的其他經濟待遇。
第十八條 股東因死亡等原因缺員的,由家庭申請,董事會提議,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可由其家庭中的直系親屬繼承補員,補員后,按照股份享受股東待遇。也可以由法定繼承人繼承股份分配權。
第十九條 本社如需增資擴股,應按同股同利的原則,由原股東按出資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