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銀行
中國農民銀行
中國農民銀行是舊中國官僚資本四大銀行之一。1933年4月1日成立。原名“豫鄂皖贛四省農民銀行”,總行設在漢口,發行“農民流通券”,限於豫、鄂、皖、贛四省流通。1935年6月總行遷至南京,改稱中國農民銀行,發行中國農民銀行兌換券,1936年獲准發行法幣,在全國流通。1937年7月與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成立“四聯總處”。該行通過辦理農貸和農業建設投資,為地主、富農放高利貸提供資金,並利用通貨膨脹,從事投機活動,為四大家族服務。
中國農民銀行( Farmers Bank of China),中華民國曾經存在的銀行之一,民國初年的中國四大銀行之一。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國農民銀行條例》,明訂為供給農業信用、發展農村經濟之專業銀行,且為四大發鈔銀行之一。1967年在台復業,2006年併入合作金庫銀行。合併前,股權比例超過10%以上的股東除了台灣地區經濟事務主管機關外,則多為軍方背景,依序為:財團法人中央軍校同學撫恤會基金會、財團法人黃埔撫恤委員會基金會及財團法人遺族學校基金會等。
1934年10月,國府認為四省農民銀行太小,對發展農業無濟於事,便決定將其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經過幾個月的緊張策劃,1935年6月4日,國民黨政府公布了《中國農民銀行條例》,在原四省農民銀行基礎上改組而成為的中國農民銀行正式成立了。資本總額仍為1000萬元,總行仍設在漢口,1937年遷至南京。根據《條例》規定,該行辦理農業放款,票據貼現,買賣證券,經營儲蓄存款和匯兌,享有兌換券發行權、農業債券發行權和土地債券發行權。
民國22年(1933年),4月1日在漢口成立,蔣介石自任理事長,銀行享有軍事護照和軍用交通的特權。次年11月14日,四省農民銀行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並陸續設分行。1935年改名中國農民銀行,集中辦理全國農貸與土地金融業務。國民政府並制定公布中國農民銀行條例,明訂為供給農業信用,發展農村經濟之專業銀行。
民國24年(1935年)12月,國民政府宣布中國農民銀行為國家銀行之一,繼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之後發行“法幣”。
民國25年1月,財政部規定中國農民銀行發行的鈔票以一萬元為度與法幣同等行使。次年,總部隨政府遷至重慶。
民國29年(1940年),中國農民銀行成立信託部。
民國31年(1942年),國民政府將鈔票發行權集中於中央銀行,中國農民銀行等其他銀行停止發行鈔票。
民國34年(1945年)10月,中國農民銀行上海分行恢復營業,並於松江、太倉兩處成立農貨通信處。
1949年12月15日,中國農民銀行隨國民黨政府遷至台灣。在台北市開始辦公,於1967年5月20日正式在台復業,除繼續辦理農業金融業務外,也辦理一般商業銀行業務。為配合政府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農銀於1999年以出售官股方式完成民營化。
1967年5月20日正式在台復業,復業之初,資本額為新台幣1億5仟萬元。除繼續辦理農業金融業務外,也辦理一般商業銀行業務,大陸部分資產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的中國農業銀行處置,其大陸部分員工也轉到中國農業銀行。
1994年11月28日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股票代號2822。
1999年為配合政府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以出售官股方式完成民營化。
2001年9月,配合政府整飭島內基層金融政策,承受屏東縣枋寮區漁會、屏東縣萬丹鄉農會、高雄縣鳥松鄉農會、高雄縣六龜鄉農會及高雄縣內門鄉農會等五家農漁會信用部及信用分部。
2004年1月底,中國農民銀行在全台灣共計有107家分行,實收資本額已經達新台幣150億元。
2005年12月21日台灣當局領導人明令廢止《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2006年配合政府金融改革政策,和合作金庫銀行在5月1日以2.45比1的換股比例進行換股合併。合併后,中國農民銀行為消滅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34年(1945年)10月,陳果夫被推為中國農民銀行董事長,乃手訂“中國農民銀行經營方針”十八條,提示中國農民銀行必須成為“為中國農民謀福利的銀行”,其業務“應以實現三民主義之經濟政策為方針”:
1、中國農民銀行必須成為為中國農民謀福利之銀行。
2、為農民謀福利之事,最重要者為增進農業生產(包括漁、牧、林在內),協助農民自耕田地之改良與購置,並協助合作金庫,發展為改善農民經濟而組織之合作社。最急切者為配合複員救濟農村之工作。
3、中國農民銀行之業務方針,應以實現三民主義之經濟政策為方針,隨時與農林、水利、地政各部門行政機構配合聯繫,尤應著重於水利方面。
4、凡有關農業改良之七種重大事業(即機器、肥料、換種、除害、製造、運送、防災),及其基本之企業,中國農民銀行應力助其創造、組織、運用、改進,務使加速達到增加生產、改良農民生活之目的,並預謀與各方面之合理配合。
5、中國農民銀行應首先著重於扶助生產出口農產品最多之地區,與生產為中國工業化所需要之重要農產原料之地區,以及為民族健康必需之營養品生產之改進與提倡。
6、中國農民銀行投資方向,應著重於農業機械化,及農產品加工、運輸、儲藏、保險等,以促進國家之進步,及農民之福利。
7、中國農民銀行應注重農業倉庫業務,由此擴展至各種信託業務,以代理舊式之典當;並可施行實物放款(如種子、肥料等),以減少流弊,增加實用。將來糧食部所余留重要地點之倉庫,及接收敵人在陷區經營之倉庫,其適於銀行經營條件者,應由本行應用,以利農業之發展。
8、在收復區域日人經營有關農業之企業,若為當前農民所必需者,本行應參與接收、經營,以便配合運用。
9、中國農民銀行應利用土地開發等方法,以增加其資本及流通資金之運用,更可利用實物資本發行債券,以為周轉。
10、中國農民銀行應努力吸收城市及農村遊資,以為農民生產之資金。對於深入農村,吸收遊資最廣大之郵匯儲金局,必須取得聯繫,務使其在農村吸收之資金,仍得歸之於農村,以助農民經濟之發展。
11、中國農民銀行之長期、中期、短期之存放款,必須按照其性質、門類,特別研究其季節性,俾配合適宜,呼吸得當,資金運用不致受其它經濟變化之影響。
12、中國農民銀行應用種種方法,教導農民儲蓄,並輔助普及農民生產技能之提高,俾儲蓄資金與生產技能互相配合,循環推進。
13、中國農民銀行之經濟研究處,今後應以切合農民之實際需要者為對象,以及農民經濟上之福利為目的,作有計劃之研究。
14、中國農民銀行之組織,應根據業務計劃,作合理調整,使簡化而靈活,以便利農民;即其建築,亦應有簡單合理之規劃,不宜與一般銀行相同。
15、中國農民銀行之分支行處,應普設於多數農民集中交易農產品之中心地點,務與合作金庫及合作社配合發展,以逐漸完成農村金融網,俾使農民普受其益。
16、中國農民銀行之人事制度必須健全,務使行員安心,為農民謀福利。
17、中國農民銀行職員,必須補習農業知識,熟悉農民生產情況,並應人人明了三民主義,人人有苦幹之精神。
18、中國農民銀行職員,必須誠心為農民服務,為農民謀福利,不得個人經營商業;其因節儉積有資金,而願投放於農工業者,應在本行登記,或委託本行信託部辦理之。
農會是屬於地方基層金融,是不能跨縣市營運,一般由信用部、供銷部、推广部、保險部等部門組成,所以它並非只有銀行業務,還包含其他農業推廣、供銷等業務
農民銀行在與合作金庫合併前則屬於分行遍布全國的農業專業銀行,其主要任務為復興農村經濟、促進農產運銷之改良,並組織合作社以貸款融資,以專業的農業信用為供給對象。因此,農民銀行除了有農會一般存、放、匯業務外還包含了信託、證券、外幣等農會所無法承辦之業務,農民銀行的角色則由合作金庫銀行來扮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