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財政總收入
經濟學術語
地方財政總收入,經濟學術語,包括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在當地繳納的國內增值稅中央分享收入、國內消費稅、納入分享範圍的企業所得稅中央分享收入、個人所得稅中央分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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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財政部發布《關於明確地方財政總收入口徑的意見》(財預[2007]11號)規定:地方財政總收入包括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在當地繳納的國內增值稅中央分享收入、國內消費稅、納入分享範圍的企業所得稅中央分享收入、個人所得稅中央分享收入。
例如:對於某市的某城區來說,其地方財政總收入包括: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也就是財政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央、省、市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分享收入(也就是財政收入的上繳中央、省、市部分)。
地方財政總收入(全口徑,如北京市財政收入)=地方財政收入+上划中央收入=地方一般預算財政收入+基金預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社會保險基金收入)+上划中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