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天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

詹天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

詹天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是經鐵道部同意,報民政部審定,國務院領導批准,於2005年12月17日在北京正式成立。2008年榮獲民政部全國性基金會評估AAA級。

詹天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是在中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原詹天佑鐵道科技發展基金的基礎上,按國家新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要求設立的。基金會是從事社會公益性活動的非營利民間組織,獨立社團法人。基金會實行雙重管理,業務主管單位為鐵道部,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

建設宗旨


緬懷詹天佑先生對發展中國鐵路事業做出的突出功績,繼承和弘揚他愛國、創新、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支持和資助科技活動,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促進中國鐵路科技事業的繁榮和優秀人才的成長,為和諧鐵路建設做出貢獻。
充分利用國內外各種渠道募集資金,面向社會設立行業性的鐵道科學技術獎,表彰獎勵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和做出貢獻的鐵路優秀科技人員,促進鐵路科技人才隊伍的建設;資助重大科技活動,與國內外科技團體建立友好與合作關係,為企事業單位和團體設立專項獎勵基金。

相關活動


自1992年詹天佑鐵道科技發展基金設立以來,積極爭取鐵道部和社會各方面的關懷與支持,各項工作不斷發展。多年來,重點做好詹天佑鐵道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資助重點科技活動30多項,相繼舉辦了詹天佑先生誕辰135周年和145周年紀念活動,協辦“詹天佑業績”巡迴展,鐵路青少年夏令營,資助《中國科學技術專家傳略》交通卷、鐵道卷以及《鐵道學報》、《鐵道知識》的出版,組織編輯並出版《詹天佑研究文集》、《詹天佑》畫冊、《詹天佑文集》、《獲獎者業績》,在有關高校設立“詹天佑班”等。開展的各項活動均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為實施“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推動鐵路系統的改革與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詹天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繼承和弘揚詹天佑先生愛國、創新、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支持和資助鐵道科技活動,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促進中國鐵道科技事業的繁榮和優秀人才的成長,為鐵路跨越式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企事業單位、團體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鐵道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復興路10號鐵道部內綜合樓6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繼承和弘揚詹天佑先生光輝業績和偉大精神活動;
(二)接受資金捐贈,進行資金運作,實現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三)支持和資助國內外科技交流、技術諮詢、科學普及等活動;
(四)表彰獎勵在鐵道科技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科技人員,組織管理“詹天佑鐵道科學技術獎”的評選工作;
(五)與國內外科技團體建立友好往來與合作關係,支持優秀科技人員參加國際科技交流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在業務上有一定的聯繫;
(二)熱心公益事業,積極支持基金會的活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有權提議召開理事會;
(三)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四)積極參加各種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捐、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的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理事長、秘書長、調整理事人選、報理事會決定;
(五)聘任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年度計劃和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理事會和理事長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國內外友好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技術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繼承和弘揚詹天佑先生愛國、創新、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精神的活動,進行愛國主義教育;
(二)支持與資助科技活動;
(三)組織開展“詹天佑鐵道科學技術獎”獎勵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重大投資活動是指:2000萬元。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未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國家獎勵辦批准的“詹天佑鐵道科學技術獎”獎勵活動;
(二)資助國內外學術交流及人員培訓等。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1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