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許可

交叉許可

交叉許可是許可貿易的一種。許可雙方將各自的專利權、商標或專有技術使用權相互許可,供對方使用。雙方的權力可以是獨佔的,也可以是非獨佔的。

專利談判協定


交叉許可是一種基於談判的、在產品或產品生產過程中,需要對方擁有的專利技術的時候,而相互有條件或無條件容許對方使用本企業專利技術的協定。其中,交叉許可協定的內容並沒有統一的標準,除了容許雙方使用各自的、已被授權的專利技術外,還可以包括固定或可變動的許可費,同時還可以包括雙方擁有的所有專利或部分專利以及未開發的專利等。

專利聯合授權


正如95指南(1995年,美國司法部與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發布了《知識產權特許協議中的反托拉斯指南》)所指出的,交叉許可協議與聯合授權協議(也稱聯營協議)通常是有利於競爭的,因為這些協議可以促進技術的傳播。這些協議可能產生有利於競爭的影響主要來自於以下方面:
(1)清除相互阻斥地位;
(2)避免昂貴的侵權訴訟;
(3)將相互性技術組合起來;
(4)減少交易成本。
但另一方面,這樣的協議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產生限制競爭的效果,尤其是當這樣的協議被用作一種明顯的實現固定價格、分配市場和顧客的機制時,就會對競爭產生嚴重的妨礙作用。
在美國,當交叉許可協議涉及橫向競爭時,如果損害了作為實際或潛在的競爭者之間的競爭,就會引起反托拉斯法上的問題。
同樣,如果具有市場支配力的實體之間訂立的這種協議排除他人參加,則也有可能被認為是觸犯了反托拉斯法:協議致使被排除的公司失去在採用被許可技術的產品市場上進行有效競爭的能力;聯營的實體經過合作在相關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力。
此外,如果一項聯營協議導致減少參與者進行研究開發的積極性,從而產生妨礙創新的後果,也將被認為是觸犯了反托拉斯法。

交叉許可合同


交叉許可合同又稱為互換許可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或當事人各方,均以其所擁有或持有的技術,按照合同所約定的條件交換技術的使用權,供對方使用。在這種合同中,雙方均具有雙重身份,一方既是某項技術的許可方,同時也是相關技術的被許可方。
交叉許可既可以是獨佔性的,也可以是非獨佔性的。它一般在特定條件下採用,如在合作生產、合作設計、共同研究開發等項目中通常會採用交叉許可合同。在其中體現的更多的是雙方的合作關係,而不是單純的買賣關係。
例如,甲公司具有技術專利A,乙公司具有專利B,而要生產產品C的最佳方法是結合專利A和專利B。於是為了充分實施自己的技術,取得最大經濟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簽署交叉許可合同,達成協議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