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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區劃基層單位

鎮,是指縣和縣級市以下的行政區劃基層單位,與鄉同級,都屬於鄉科級,鎮和鄉的區別在於,鎮的區域面積大,人口規模多,經濟發 展較好,以非農業人口為主,並有一定的工業區域。縣(縣級市)政府 駐地如果在一個鎮,那麼它被稱為稱為城關鎮。

定義


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的鎮。1963年以前為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非農業人口佔50%以上的。1964年起改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非農業人口佔70%以上,或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不滿3000人,非農業人口佔85%以上的。
1984年後又調整為,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或總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人的;或總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佔全鄉人口10%以上;或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000人,確有必要,都可建鎮。

基本信息


現 在的鎮在中國是縣和縣級市以下的行政區劃單位,與鄉同級,都屬於鄉科級, 1958年至1978年期間改為人民公社,1982年後又陸續改稱為鄉或鎮。鎮和鄉的區別在於,鎮的人口規模大,經濟發展較好。同級的行政區劃單位名稱有鄉、街道,蘇木、區公所等。
鎮一般有若干個居委會和若干個村委會組成,人口在2萬人以上,區域面積一般在300平方公里以上。鄉是以農業為主,鎮是農業和工業都有,總體來說,鄉屬於農村型行政區,鎮屬於城市型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