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醫學會
湖北省醫學會
湖北省醫學會是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眾性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學技術工作的紐帶和發展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助手,是中華醫學會的地方組織,由湖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
其主要職責是:開展醫學科技學術交流:編輯出版醫學、科普等各類期刊,開展繼續醫學教育;開展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評選和獎勵優秀醫學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
的工作任務;推動醫學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向政府反映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貫徹執行全國醫務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及實施辦法,促進衛生行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省醫學會內設:秘書室、學術會務部、編輯出版部、對外聯絡部、科普諮詢部(繼續醫學教育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現有人員46人,其中在職人員3 6人,離退休人員1 0人。在職人員數中有高級職稱1 6人,佔44%,中級職稱1 3人,佔3 6%。中共黨員22人,佔6 1%。
湖北省醫學會位於武昌丁字橋路1 00號,學會機關大院內,常年綠色盎然、花香襲人二環境優美。辦公樓布局合理、簡樸整潔,為專家教授和前來聯繫工作的人員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氛圍。
省醫學會始終注重抓好機關內部精神文明建設,學會內設:活動中心、職工文明學校等,豐富了幹部、職工的業餘文化生活。學會內掛《公民道德實施綱要》:“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等公示牌,激勵學會工作人員積極、熱情、廉潔、…高效地完成各項公務,為創建湖北省醫學會文明單位而努力奮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Medicine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ial
縮 寫:HBMS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醫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和動員廣大會員,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醫學科學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省人民的健康水平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衛生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辦事機構掛靠在湖北省衛生廳。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湖北省武漢市武昌丁字橋100號;郵政編碼:43006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等學術活動,密切學科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和協作。
(二)編輯出版綜合性和專科性醫學學術期刊、醫學科學普及期刊和讀物、醫學書籍、醫學信息資料。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努力學習業務,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會員及廣大醫學科技工作者的醫學科學技術業務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廣大群眾的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和增強自我保健意識。
(五)接受委託開展專科醫師培訓、考核等工作。
(六)開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七)加強同國(境)外醫學團體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間的醫學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醫藥衛生科技諮詢與服務工作,舉辦醫藥衛生科技展覽。促進醫學科研成果轉化與應用。
(九)評選和獎勵優秀醫學科技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等。
(十)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
(十一)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表彰、獎勵在醫學科技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十二)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與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三)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醫療衛生學科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⑴獲得主治醫師、編輯、講師、助理研究員、主管技師以上及相當技術職稱資格者;
⑵獲得醫學碩士以上學位者;
⑶高等醫學院校本科畢業,從事醫療、預防、計劃生育、教學、科研、編輯出版以及組織管理,或高等醫學院校專科畢業,從事上述工作三年者,或雖未獲得以上職稱、學歷,但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者;
⑷非醫學院校畢業,從事與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在工作年限、職稱、學位等方面具備相當於上述(一)、(二)、(三)項條件之一者;
⑸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從事有關醫療、預防、衛生、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⑹凡與本會專業有關、自願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依法成立並登記的社團、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研究機構、醫藥企業單位等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所在市、州醫學會審核,由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保守國家機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推舉名譽會長;
(四) 審議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制定和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 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 通過本會提案和決議;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或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審批年度學術計劃和工作計劃;
(九) 審批申報新建專科分會;
(十) 領導本會所屬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 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 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醫學學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級職稱專家;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團體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從醫藥衛生界有重要影響或卸任會長推舉名譽會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對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不再繼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分別予以表彰或聘任為名譽理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三條 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本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成立相應的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分支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科分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另立章程;專科學會實行委員制,由本會、專科分會和各市(州)醫學會民主協商推舉全省委員,組成委員會,由委員會民主協商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條 根據需要,本會設置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 國(境)內外個人或單位、企業、團體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在編專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執行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設、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到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