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書,是上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要求再審予以糾正時所製作的法律文書。民事抗訴書,既是要求人民法院對確有錯誤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進行再審的有效依據,也是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定手段。
(1)首部。包括:1.製作文書的人民檢察院名稱。2.文書名稱,即《民事抗訴書》。3.文書編號。4.案件來源及本院審查過程。
(2)正文。
1.本院審查認定的法定抗訴情形。
2.本案訴訟過程。
4.抗訴決定及法律根據。
(3)尾部。
(1)正本加蓋“正本”章,副本加蓋“副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