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許可制度
進口許可制度
為此,世貿組織的《進口許可程序協議》對成員採用的進口許可制度作出了規定。 《協議》要求各成員的進口許可制度既是透明的,又是可預見的。世貿組織成員的進口許可程序必須刊登在一出版物上,並通知世貿組織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以便其他成員和貿易商能夠了解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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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成員政府出於對本國利益的需要必須限制進口或監控進口情況時,會採用進口許可制度。對於世貿組織追求的促進開放貿易體制的目標和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市場而言,進口許可制度可能會成為貿易壁壘,對國際貿易產生限制性影響。為此,世貿組織的《進口許可程序協議》對成員採用的進口許可制度作出了規定。制定該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進口許可程序不應成為對一般來源或特定來源的產品實施進口限制的手段。
透明度和對所有成員實行非歧視待遇是《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的基本要求。《協議》要求各成員的進口許可制度既是透明的,又是可預見的。各成員應該公開足夠的信息以使貿易商了解授予許可證的根據。同時還包括了關於進口許可程序的建立和修改的一些規則。
為使各成員進口許可程序的保持非歧視性,減少行政管理措施的隨意性,《協議》要求各成員做到:中性實施並公平管理進口許可程序;提前公布為符合許可要求所需的一切規章和資料,並將有關副本提交世貿組織秘書處;簡化許可申請表格和手續,行政管理機關不得超過三個;許可證持有者應該與非許可證產品的進口者一樣擁有獲得必要外匯的機會。
進口許可程序包括自動許可程序和非自動許可程序。
自動許可程序是指在任何情況下,對申請一律予以批准簽發的進口許可制度,這種制度不得以對進口產品產生限制作用的方式進行。《協議》為此制定了標準,符合該標準的自動許可程序被認為不具有貿易限制效果,而且自動許可的批準時間不得超過10天。
非自動許可程序要求對進口商造成的行政負擔只能限於管理其適用的措施所絕對必要的程度,並且這些程序對進口造成的限制和扭曲,不得超過預計這些措施本身將產生的限制和扭曲。
世貿組織成員的進口許可程序必須刊登在一出版物上,並通知世貿組織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以便其他成員和貿易商能夠了解這些程序。
當利用進口許可證管理進口配額時,有關成員必須公布配額總量(價值或數量)以及配額的有效期。
分發配額時,有關成員應通知所有願意按照配額量提供產品的其他成員。
滿足了進口國法律和行政規章要求的自然人、公司或機構均應有權申領配額,且在發放許可證時不應受到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