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權
稅務代理權
稅務代理權,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代理範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權利。
稅務代理權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
(2)辦理髮票領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
(5)製作涉稅文書;
(6)審查納稅情況;
(7)建帳建制,辦理帳務;
(8)開展稅務諮詢、受聘稅務顧問;
(9)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或稅務行政訴訟;
(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稅務代理人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
稅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中介事務,必須堅持嚴格依法的原則,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管理的原則,自願有償的原則。
稅務代理作為代理的一種,就具有代理所具有的一切法律特徵,即代理行為是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的;通過稅務代理人進行的行為,必須是能發生法律上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是能產生法律後果的行為;稅務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有獨立意思表示的權利;稅務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此它的實施必然會給委託人帶來相應的法律後果,所以,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行使該項權利時,必須首先考慮是否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涉稅事務。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作為委託人既可以委託稅務代理機構為自己辦理涉稅事務,也可以不委託代理機構辦理,其次必須考慮由誰來代理。因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委託這個稅務代理機構,也可以委託那個稅務代理機構。可見,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與稅務代理機構之間建立的關係是平等的、自願的民事法律關係,因而該項權利有以下特點:
(一)委託人與被委託人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納稅人與稅務代理機構之間的關係是平等的,他們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因稅務代理合同而產生,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由《民法通則》加以調整。
(二)委託代理是以自願為基礎的。自願是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委託代理協議的成立必須以雙方自願為基礎,採用強迫或者脅迫手段所簽訂的稅務代理合同是無效合同。
(三)委託代理以誠實信用為前提。誠實信用是我國民法的另一項基本原則。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的雙方必須以誠實信用為基礎,採取欺詐或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一)根據稅務代理關係產生的環節,稅務代理可分為直接稅務代理和復稅務代理
直接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直接接受被代理人委託而發生的代理,代理權也是直接來自被代理人的授予。復稅務代理又稱再稅務代理或轉委託稅務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直接委託的代理人由於某些原因而轉託他人的代理。但委託代理人轉託他人代理時,應事先徵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於事後及時告知被代理人以獲得追認,委託代理人對自己轉託他人的行為應負法律責任。這主要是防止因不當轉託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
(二)根據稅務代理事項的性質,稅務代理可分為一般稅務代理、會計業務代理、稅務訴訟代理和稅務諮詢
一般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接受委託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辦日常稅務工作的代理。這些日常稅務工作主要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減免稅申請等一般性涉稅事項。
會計業務代理指稅務代理人接受委託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會計事務的代理。這些會計事務包括會計賬簿的設計、會計制度的建立、代理記賬等。
稅務訴訟代理指稅務代理人接受委託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訴訟的活動。
稅務諮詢指稅務代理人接受委託,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稅收、財會等方面的法規、政策諮詢和進行稅收籌劃等的服務活動。
(三)根據稅務代理範疇大小,稅務代理可分為單項稅務代理和多項稅務代理
單項稅務代理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只將某一項涉稅事宜委託稅務代理人代辦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只對該項事務行使代理權,不得擴大代理範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越過了被代理人的委託事項而發生的法律責任,沒有被委託人承認的,由代理人承擔。
多項稅務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將多項稅務事項或全部稅務事項委託給稅務代理人代辦的代理。如果是多項稅務代理,稅務代理人應對被代理人委託的全部事項全權負責,其代理活動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四)根據稅務代理關係持續的時間,稅務代理可分為臨時稅務代理和常年稅務代理
臨時稅務代理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沒有建立穩定、長期的代理關係,而是被代理人根據自己的臨時需要而委託代理人進行某一項或幾項稅務事宜的代理。這種代理關係,隨著該項或該幾項稅務事項的完成而解除。
常年稅務代理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就某一項或幾項稅務事項有長期而固定的代理關係。這種代理關係隨著委託合同規定期限的到期才自然解除。所以常年稅務代理又叫做固定稅務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