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圖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是2007-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奚曉明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2條的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個司法解釋,對破產管理人的產生辦法、工作流程和報酬標準以及新舊破產法在審判適用中如何銜接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上述司法解釋也於6月1日起施行。
為確保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適用新《企業破產法》和上述三個司法解釋,並建立破產案件管理人制度,由奚曉明主編、最高法院民二庭編寫了本書,對上述三個司法解釋逐條進行了釋義,包括規定的背景介紹、起草過程中主要爭議的問題的說明、適用中應當注意的問題等。本書對法官及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破產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企業管理者,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工商、稅務機關等具有重要參考和實用價值。本書採取逐條釋義的方式,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個司法解釋從制定背景、條文理解和司法實踐中應當著重注意的問題等幾個方面進行了深入細緻的分析,目的是為了便於各級人民法院了解和準確適用該三個司法解釋,並通過對司法解釋的了解,正確認識企業破產案件;同時,在進一步加深對整個破產法律制度認識的基礎上,為我國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積累司法經驗。

作品目錄


序--- 奚曉明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答記者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第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理解與適用
一、管理人名冊的編製二、管理人的指定三、管理人的更換
第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理解與適用
第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理解與適用
附錄篇附錄一、法律及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附錄二、新舊破產法律規範比較附錄三、部分國際組織、國家有關破產管理人的規定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草案)(節錄)德國支付不能法(節錄)日本破產法(節錄)
英國破產法(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