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渡

將有形物等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讓渡,具有出讓、讓與、交付的涵義,常用於權利讓渡、價值讓渡、利益讓渡等。

簡介


所謂讓渡,就是權利人將自己有形物,無形的權利,或者是有價證券的收益權等等通過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償或者無償的方式轉讓給他人所有或者佔有,也或讓他人行使相應權利。在商品經濟中,買進賣出就是一種非常普遍的有償讓渡形式;而對別人或相關地區的捐贈,就是一種無償的讓渡。

資產使用權


利息收入

主要指金融企業對外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業之間發生往來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使用費收入

主要是指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軟體、版權)等資產的使用權形成的使用費收入。
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確認:如果合同、協議規定使用費一次性收取,且不提供後續服務的,應視同該項資產的銷售一次性確認收入;如果提供後續服務的,應在合同、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如合同規定分期收取使用費的,應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合同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企業對外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也構成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有關的會計處理,請參照有關租賃、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長期股權投資等內容。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收回的可能性大於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業在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能否收回時,應當根據對方企業的信譽和生產經營情況、雙方就結算方式和期限等達成的合同或協議條款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如果企業估計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應確認收入。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如果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金額不能夠合理地估計,則不應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專門規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概念。從概念界定上,有以下異同:
1.會計準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不同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稅法上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取得的收入,這主要是指的轉讓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權。
2.會計準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中的利息收入,不同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利息收入;稅法上規定的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3.會計準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中的使用費收入,對應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稅法上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