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標誌
進出口貨物外包裝上標明的記號
包裝標誌是為了便於貨物交接、防止錯發錯運,便於識別,便於運輸、倉儲和海關等有關部門進行查驗等工作,也便於收貨人提取貨物,在進出口貨物的外包裝上標明的記號。
1、運輸標誌,即嘜頭。這是貿易合同、發貨單據中有關標誌事項的基本部分。它一般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以及字母、數字等組成。嘜頭的內容包括:目的地名稱或代號,收貨人或發貨人的代用簡字或代號、件號(即每件標明該批貨物的總件數),體積(長×寬×高),重量(毛重、凈重、皮重)以及生產國家或地區等。
2、指示性標誌。按商品的特點,對於易碎、需防濕、防顛倒等商品,在包裝上用醒目圖形或文字,標明“小心輕放”、“防潮濕”、“此端向上”等等。
只是標誌用來指示運輸、裝卸、保管人員在作業時需要注意到事項,以保證物資的安全。這種標誌主要表示物資的性質,物資堆放、開啟、吊運等的方法。
根據國家標準GB191-2008規定,在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外包裝上粘貼、塗打、釘附以下不同名稱的標誌。如向上、防潮、小心輕放、由此吊起、由此開啟、重心點、防熱、防凍等。
包裝標誌
(1)目的地:收貨人的最終地址、中轉地點、訂貨單號
(2)裝卸貨指示標誌:特別是對於易碎商品,更應在包裝上標記出裝卸操作的方向以防商品損壞。
16個包裝標誌說明矢量圖標
危險貨物包裝標誌
危險品標誌是用來表示危險品的物理、化學性質,以及危險程度的標誌。它可提醒人們在運輸、儲存、保管、搬運等活動中引起注意。
包裝標誌
危險品包裝標誌
(1)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我國對物資包裝標記和標誌所使用的文字、符號、圖形以及使用方法,都有統一的規定。
(2)必須簡明清晰、易於辨認。包裝標記和標誌要文字少,圖案清楚,易於製作,一目了然,方便查對。標記和標誌的文字、字母及數字型大小碼的大小應和包裝件的標記和標誌的尺寸相稱,筆畫粗細要適當。
包裝標誌
磷包裝標誌示意圖
(3)塗刷、拴掛、粘貼標記和標誌的部位要適當。所有的標記和標誌,都應位於搬 運、裝卸作業時容易看得見的地方。為防止在物流過程中某些標誌和標記 被抹掉或不清楚而難以辨認,應儘可能在同一包裝物的不同部位製作兩個相同的標記和標誌。
(4)要選用明顯的顏色作標記和標誌。製作標記和標誌的顏料應具備耐溫、耐曬、耐摩擦等性能,以致不發生褪色、脫落等現象。
(5)標誌的尺寸一般分為三種。用於拴掛的標誌為74×52.5(mm);用於印刷和標打的標誌為105×74(mm)和148×105(mm)兩種。須說明特大和特效的包裝不受此尺寸限制。
嚴禁倒置包裝標誌
寬 尺 寸 | 號別 | 長 |
1 | 70 | 50 |
2 | 140 | 100 |
3 | 200 | 150 |
4 | 280 | 200 |
註:如遇特大或特小的運輸包裝件,標誌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規定適當擴大或縮小。
易碎包裝標誌
2、箱狀包裝:位於包裝明顯處;
袋、捆包裝:位於桶身或桶蓋;桶形包裝:位於桶身或桶蓋;
集裝箱、成組貨物:粘貼四個
3、下列規定適用於標誌6和8。
標誌6“由此吊起”應標打在包裝件兩個相對側面的實際起吊位置上。
避免潮濕包裝標誌
危險品矢量包裝標誌
5、運輸包裝件需標打何種標誌,應根據貨物的性質正確選用。
6、標誌由生產單位在貨物出廠前標打。出廠后如改換包裝,標誌由改換包裝單位標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