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庭

執行工作的組織機構

執行庭是法院內設立的專門負責對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的組織機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判決、裁定以及刑事案件判決、裁定中財產部份的執行事項。目前,大多數基層人民法院設有執行庭,由庭長一人,副庭長和執行員若干人組成,並配有書記員和司法警察。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庭除負責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外,還負責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如生效的仲裁裁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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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執行庭是法院的一個組成部分,其行為即是代表法院進行,所以如果說是法院對判決行進行強制執行,那麼只能是執行庭來作出。但是這個組織機構存在的合法性是有問題的,因為法院不是執行機關而是審判機關,只適用法律。當然廣義的法律執行也包括法律適用,但這裡強調的是狹義的執行,以區別於審判活動。既然法院不執行法律,那麼法院作出的作為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判決肯定也不能由法院執行了,因為非規範性法律文件與規範性法律文件(即法律、法規)在性質上都是法。鑒於此,便將執行庭從法院中獨立出來成立執行局專門負責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從性質上說,執行局應該屬於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