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付率

一定會計期間賠款支出與保費收入的百分比

徠賠付率是指一定會計期間賠款支出與保費收入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為賠付率=(賠款支出÷保費收入)×100%。但在實踐中,由這一公式計算出的賠付率嚴重失真,不能如實地反映該期間發生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程度,也不能為今後風險控制提供準確信息。

分析


汽車保險種類賠付率
汽車保險種類賠付率
從理論上講,賠付率=(賠款支出÷保費收入)×100%,但是這裡的賠款支出在實際的會計核算上,僅是指事故已經發生且賠款已經支付的那部分;而對事故已經發生,賠付責任也已開始,只不過因為某種原因尚未結案或未實際支付款項的部分則未計算在內。除非在一種極理想的狀態下,即事故一旦發生而賠款立即支付時,賠款支出才包含了已發生的全部賠付責任。但事實上這一理想狀態是不可能存在的。那麼現在已經明確,即無論考察哪一會計期間的賠付率,賠款支出都應加上當期未決賠款。為簡便起見,姑且將賠款支出與未決賠款之和統稱為責任賠款。
同時,某一特定會計期間的賠款支出即使是責任賠款,它與保費收入也是不對應的。
例如:
1999年1-6月發生的責任賠款全部是在1998年7-12月期間承保的業務,這時計算的賠付率為:
(1999年1-6月責任賠款)÷(1999年1-6月保費收入)×100%。
顯然此處的賠款與保費收入是錯位的,邏輯上應該是(1999年1-6月責任賠款)÷(1998年7-12月保費收入)×100%。
但按照這種邏輯來考察賠付情況,也還是誤入了歧途。因為1998年7-12月承保的業務在當年已經發生了一些事故,並作了賠付,在核算上已計入1998年。顯然假設中的1999年1-6月發生的責任賠款也不是完全對應1998年7-12月保費收入。
從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賠款支出除以保費收入在實際運用中之所以失真,根本問題即在於違反了權責發生制原則

新舊公式比較


從兩個新公式的推理演算過程發現,新公式與現行公式比較,其相關因素的內涵與外延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新公式的最大特點是圍繞特定會計期間的“責任”,對賠款和保費作出了明確定義。在現行公式中,由於賠款支出與保費收入在特定會計期間很難找到對應關係,所以計算出的賠付率失真。

新公式1

歷史地反映了過去某一年度承保業務的質量,亦從一個方面反映出當年經營管理水平,同時可以歷史地考察各險種的風險程度、獲利情況;對今後哪些是應大力發展的優勢險種,哪些是比較穩定的普通險種,哪些是應限制或停止發展的險種提供可靠的決策依據。

新公式2

主要是對現時狀況的反映,責任保費體現了本期承擔賠償的能力;責任賠款體現了本期應賠償的責任;賠付率Rn的大小則體現了本期賠償責任與賠付能力的一種比較。通過比較即可對本期業績作出恰當評價,也是對現行經營管理政策正確性的一種檢驗,進而為今後經營管理提供經驗性指導。
綜合賠付率=(已決+未決準備金)/滿期保費
人保賠付率N、O、C
賠付率N是指對當期起保的保單,按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計算其在當期確認的已賺保費(已賺保費N),再按照已發生已報告的案件數量估算這些保單在當期所發生損失的賠款金額(賠款金額N),在此基礎上,利用下述公式,得出純風險的賠付率(賠付率N):賠付率N=賠款金額N/已賺保費N
賠付率O是指上年承保的業務按照已發生已報告口徑在本年發生賠款的損失金額估計,與該業務在本年確認的已賺保費的比例,其實質是對未到期的上年業務在本年的盈利狀況的核算。這一指標評價了上年業務在本年的盈利狀況,其計算公式如下:賠付率O=估計賠款O/已賺保費O
賠付率C:整體業務賠付率核算責任期內的所有保單的盈利狀況。它是根據當期確認的所有保費及其對應的賠付責任計算而得的純風險賠付率,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上年起保的業務在本年的盈利情況,另一部分是本年起保的業務在本年的盈利情況。我們將該口徑所監控的賠付率指標定義為賠付率C,具體計算公式如下:賠付率C=估計賠款C/已賺保費C

新公式的建立


按照考察目的的不同,賠付率的計算可以有不同的公式。
如果需要對歷史進行統計分析,那麼將現行公式中的賠款支出修正為責任賠款,即:
賠付率=(責任賠款÷保費收入)×100% (公式1)
以此即可以計算出過去經營年度內的賠付率。但在確定責任賠款時,則要藉助現代電腦功能。隨著電腦在保險系統承保、理賠和核算過程中普遍而深入的應用,這一計算公式則更具可操作性。例如:1997年承保的業務,一般情況下到1998年底其責任全部完結。利用電腦將1997年承保的業務而在1997年和1998年兩年發生的責任賠款檢索出來,然後將相關數據套入公式即可計算出1997年承保的業務所對應的賠付率。
如果我們需要計算當期賠付率,那麼在建立公式前則必須解決責任賠款與保費收入錯位的問題。
從廣義的角度講,保費收入其實就責任準備金,只不過要把它分劃到當期和以後各期而已,
比如:
1998年度的保費收入按現行的核算辦法,到年終決算時則要從保費收入中提取50%作為責任準備金,留待1999年以應付賠付責任。因為1998年承保的業務概算有一半的責任到1999年底才完結,故提取50%的準備金是理所當然的。
同理,我們將責任準備金進一步細划,1999年1月的保費收入按其責任期間1年來劃分的話,那麼它要分割為12份,到1999年12月責任到期。以此類推,1999年2月承保的業務則到2000年1月到期等等。
按照上述觀點,那麼在計算某一特定會計期間的賠付率時,就不宜再直接使用保費收入,而應將之調整為與當期責任賠款對應的廣義準備金。
廣徠義準備金包含以前為本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加上本期保費收入,減去從本期保費收入中為以後責任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為簡便起見,姑且稱之為責任保費。現在則可以建立公式:
賠付率=(責任賠款÷責任保費)×100%
以1998年12月賠付率進行驗證:
A
1998年賠付率=——
B
註:A表示1998年全部賠款支出+(1998年12月末未決賠款-1998年初未決賠款)
B表示1997年保費收入×50%+1998年保費收入×50%
這裡是按年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免顯得過於平均或粗糙,但如果我們按月提取責任準備金,則任何一個期間的賠付率都能比較準確地計算出來。

假設1

:以M表示保費收入:1月、2月……12月的保費收入分別為M1、M2……M12。

假設2

:以N表示上一年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並假設它在本期每月的責任均等,即分攤到1月、2月……12月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為N1=N2=……=N12=N/12。

假設3

:以P表示本期責任保費,1月、2月……12月的責任保費為P1、P2……
P12,則
P1=N/12+M1/12;
P2=2?(N/12)+2?(M1/12)+(M2/12);
P3=3?(N/12)+3?(M1/12)+2?(M2/12)+(M3/12);
… … …
P12=12?(N/12)+12?(M1/12)+11?(M2/12)+10?(M3/12)+……+(M12/12);
一般地,Pn=n?(N/12)+n?(M1/12)+(n-1)(M2/12)+……+(1/12Mn),式中n為月份(1、2、3……12)。

假設4

:以Q表示責任賠款,則n個月內的責任賠款Qn=n個月賠款支出+第n月末未決賠款-年初未決賠款。

假設5

:以R表示賠付率,則n個月內的賠付率Rn=(Qn/Pn)×100%
(公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