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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偉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九原區政府原副區長

胡偉,男,漢族,1960年4月出生,河北省元氏縣人,大學學歷,1976年6月參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包頭市九原區政府副區長,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

2020年4月,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0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1976年6月至1979年7月,內蒙古黃河航運公司工人;
1979年7月至1990年4月,包頭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民警、科員、副隊長;
1990年4月至1994年2月,包頭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主任科員、一隊副隊長;
1994年2月至1996年11月,包頭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主任科員、一隊指導員;
1996年11月至2002年7月,包頭市公安局青山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2002年7月至2004年3月,包頭市公安局紀委副書記兼督查室主任、副督察長;
2004年3月至2007年6月,包頭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包頭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局長;
2008年7月至2010年10月,包頭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0年10月至2013年4月,包頭市公安局九原區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包頭市九原區政府副區長,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3年7月至2017年10月,包頭市九原區政府副區長,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
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包頭市公安局九原區公安分局保留副縣級領導職務待遇。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6月29日,包頭市九原區政府原副區長,公安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鬍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9月29日,包頭市紀委監委對包頭市公安局原保留副縣級領導職務待遇幹部,九原區政府原副區長,九原區公安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鬍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胡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目無黨紀國法,執法違法、執法犯法;在組織核查期間,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說明,對抗組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操辦其子婚慶活動中藉機斂財,違規將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由管理服務對象支付,違規使用公車和公車私用;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未經集體研究決定,個人決定單位重大事項;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跑官要官;違規收受禮金,由他人支付考察費用;長期參與賭博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為他人提供幫助,索要和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以營利為目的,與他人合夥開設賭場,聚眾賭博。
胡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開設賭場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包頭市紀委常委會、包頭市監委委員會會議研究並報包頭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胡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一審判決

2020年4月16日,包頭市昆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昆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胡偉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開設賭場罪一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偉在擔任包頭市九原區副區長、包頭市公安局九原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款物共計310.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0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夥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認定被告人胡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0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