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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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文件 國發(200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個部委,個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以來,各部門、各地區按照《國務院批轉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33號)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要求,在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的領導下,積極認真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目前取消了階段性成果。經過廣泛深入地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各部門、各地區要研究並及時處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之後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認真做好有關工作的後續監管和 銜接,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建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繼續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實行政務公開和“收支兩條線”管理以及其他有關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努力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行政管理體制。
附件: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789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