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貿易學會

中國國際貿易學會

中國國際貿易學會(CHINA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AIT),是我國改革開放后成立的第一個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全國性國際貿易學術團體,也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的直接領導下,由政、學、企各界人士組成的專門從事外經貿研究與交流的權威學術組織。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其宗旨是團結和組織我國從事國際經貿問題研究的專家、學者和企業家以及從事我國對外經貿政策、理論研究的專家和實際工作者,在黨的基本路線指引下,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基礎,堅持改革開放政策和科學發展觀,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學術民主的方針,發揚理論聯繫實際和實事求是的學風,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與改革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研究和探索,為促進我國對外貿易又好又快發展和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我國國際經貿理論與實踐問題的調查研究;
二、研究和總結我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的歷史經驗,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發展對外經貿的規律;
三、承擔有關部門委託的專題研究任務和決策論證;
四、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
五、支持、配合兄弟學會和有關單位開展國際經貿的學術活動;突出實踐,積極開展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經貿實踐活動;
六、加強同海外有關學術團體、國際組織和學者、專家的聯繫與合作,進行學術交流和組織開展合作項目;
七、開展諮詢服務和組織培訓工作;
八、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圖書資料等。

組織結構


理事成員

中國國際貿易學會成立以來,第一、二、三屆由外貿部部長李強任名譽會長、外貿部常務副部長周化民任會長,學會現由原外經貿部部長石廣生、沈覺人任名譽會長,王俊文任會長,劉寶榮任副會長兼任秘書長、陳鵬任副會長。根據學會開展工作的需要,第六屆理事會成立了國際商務英語研究委員會、國際商務日語研究委員會和會議與展覽專業委員會,並設立秘書處、辦公室、編輯部、會員部、培訓部、信息諮詢部和項目策劃與管理部作為處理學會日常事務的常設辦事機構。
名譽會長:石廣生
原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原外經貿部部長、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會長
名譽會長:沈覺人(原外經貿部副部長)
會長:王俊文(原外經貿部歐洲司副司長)
副會長:陳鵬(原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局長)
副會長兼秘書長:劉寶榮(原外經貿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
副秘書長:崔殿甲
辦公室主任:劉英
培訓部主任:李學新
會員部副主任:金珊
信息諮詢部主任:李永
項目策劃與管理部主任:崔殿甲(兼)常務副主任:楊婷婷

會長分工

中國國際貿易學會
中國國際貿易學會
一、王俊文會長
主持學會全面工作;
負責召開學會會長辦公會;
負責對外聯絡以及臨時黨支部。
二、劉寶榮副會長兼秘書長
協助主持學會全面工作;
負責學會財務、秘書處、會員部、專家委員會工作;
負責培訓、各種會議、論壇。
三、李雨時副會長
負責與學會合作的各類合作項目;
負責出版刊物、信息諮詢服務、網站;
負責學會辦公室、人事、文件、安全保密。

組織章程


(中國國際貿易學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2009年11月6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中國國際貿易學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縮寫:CAIT)成立於1981年7月,是研究國際經濟貿易理論與實踐問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由全國有關外經貿社會團體、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新聞出版單位以及對外經貿學術理論研究與實際工作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組織領導下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一條 本會的宗旨:略。
第二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和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我國國際經貿理論與實踐問題的調查研究;
二、研究和總結我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的歷史經驗,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發展對外經貿的規律;
三、承擔有關部門委託的專題研究任務和決策論證;
四、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
五、支持、配合兄弟學會和有關單位開展國際經貿的學術活動;突出實踐,積極開展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經貿實踐活動;
六、加強同海外有關學術團體、國際組織和學者、專家的聯繫與合作,進行學術交流和組織開展合作項目;
七、開展諮詢服務和組織培訓工作;
八、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圖書資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通訊會員:
一、團體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並自願加入本會,在對外經貿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學術團體、院校、企業和新聞單位以及各類個體與民營單位、三資企業與機構等,都可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熱心研究國際經貿問題並有一定成果的學者、專家和實際工作者,都可申請入會。
三、通訊會員:凡海外、港、澳、台願與本會進行學術交流,開展合作項目和保持聯繫的國際經貿界具有一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學者、專家和企業家,都可成為本會的通訊團體會員或通訊個人會員。
第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支持和關心本會工作,認真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任務;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獲得本會編輯出版的書刊資料;
五、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六、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並可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通過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本屆理事;
(二)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計劃;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六)決定終止事宜。
二、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二年。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通過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兼職副會長人選的建議;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和處理有關本會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二、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一、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第十一條所列理事會職權中(二)、(三)、(六)項除外),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事項,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二、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一、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五、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
六、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研究和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學術研究和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學會顧問和直屬機構
一、為加強對本會各項工作的指導聘請對外經貿領域資深專家、學者、企業家和有關部門領導擔任本會顧問。
二、本會根據開展工作的需要,設立若干學術研究和工作機構,並聘請若干兼職人員。
三、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副秘書長和工作人員,協助秘書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部門的資助和扶持;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編印書刊的收入;
五、社會資助和捐贈;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本會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查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查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已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