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視距
超車視距
超車視距(overtaking sight distance)指的是在雙車道道路上,後車超越前車時,從開始駛離原車道起,至可見對向來車並能超車后安全駛回原車道所需的最短距離。分全超車視距(安全超車視距)和最小超車視距。全超車視距是指超越車輛開始超車加速時在原車道的位置與對向車的距離;最小超車視距是指超越車輛通過超車加速進入對向車道后與對向車的距離。
超車視距是指機動車在對向兩個車道的道路上(道路中心線兩邊各只有一個車道),在允許超車的地方,為了不致與被超車輛發生刮、碰及與對向來車發生碰撞所應該具有的安全視距。超車視距包含超越車輛在超車過程中所走的路程(超車行程)和與此同時對向來車所走路程兩個部份,故稱之為全超車視距。
一般認為,對交通量大、車速較高的雙車道公路,超車視距的計算式為:
全超車視距 S=S+S+S+S
必要超車視距 S=2S/3+S+S
(1)加速行駛距離S(m):
當尾隨在慢車後面的超車汽車經判斷認為有超車的可能時,於是加速行駛移至對向車道,在進入對向車道之前所行駛的距離:S=Vt/3.6+at /2
式中:V——被超汽車的行駛速度(km/h);一般按低於設計速度5~20km/h採用;
t——加速時間(s);
a——平均加速度(m/s )。
(2)超車汽車在對向車道上行駛的距離S(m):
S2=Vt/3.6
式中:V——超車汽車行駛速度(km/h);
t——在對向車道上行駛時間(s)。
(3)超車完了時,超車汽車與對向汽車之間的安全距離S(m):S=15~60m;
(4)從超車汽車開始加速到超車完成,在這段時間內,對向汽車的行駛距離S(m):有兩種情況存在:
①全超車時 S=V(t+t)/3.6
式中:V為對向車車速,設對向汽車與超車汽車均按設計速度行駛;
超車視距
因為雙車道公路同方向只有一個車道,同時擔負著交通和運輸雙重作用。在各種汽車混行中,一般乘用車載人少,速度快,商用車乘客或載貨多,速度慢,特別是大型貨車、危險貨車運輸車和超限運輸車在公路行駛時,各輛車輛速度相差很大。對於駕駛人來說,超車是習以為常的事情,所以雙車道公路需要設置具有超車視距的超車路段。
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為了保持各自的速度優勢,超越比自己行駛速度低的車輛是行車中常見的現象,但若超越不當,在超越過程中很可能發生與被超越車刮、碰以及與對方來車、路邊非機動車或行人碰撞的事故。為保證安全,超車時必須在道路條件允許、視線良好的情況下進行,為此應對超車行程作出充分估計。多數超車事故的原因都是出自對超車行程估計不足造成的。
大多數鄉區公路是雙車道(雙向)公路,這種路上的汽車經常追上低速車,因而必須佔用規定為對向汽車使用的車道進行超車。如果要求安全地超車,則駕駛者必須看到前面足夠距離的車流空隙,才能做到在開始超車以後遇列可能出現的對向汽車之前,完成超車而不致阻礙被超越的車輛。必要時,如果駕駛者在超車運行只完成一部分時,看到對向來車,即可折回到右邊車道。許多超車是在駕駛者沒有看到前面安全超車區段的情況下完成的,但根據這種超車運行進行的設計,不可能有合理的安全係數。許多謹慎的駕駛者不希望在這種條件下超車,而且根據這樣來設計將會降低公路的使用質量。
用於設計的超車視距,應當根據安全地完成一種正常的超車運行所需的長度來確定。可能偶爾出現多車性超車,也就是兩輛或多輛汽車在一次超車運行中超越或者被超越。假如按這種條件去推導最小設計標準是不實際的。實際上代之以單車超越單車來確定視距。設計中山現較長的視距,可以滿足上述偶爾出現的多車性超車。
我國現行超車視距設計標準中,規定設計時速80km/h路段上,除去山地重丘特殊地區,超車數據還是相對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