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辦教育協會

北京民辦教育協會

北京民辦教育協會成立於2004年4月,是以北京地區民辦學校、民辦教育中介組織及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為主體,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為目的,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行業協會組織,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主管的一級社會團體法人。

目錄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民辦教育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以北京地區民辦學校、民辦教育中介組織及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為主體,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為目的,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
和自律管理的社會組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要面向現
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方向,團結全市民辦教育單位及民辦教育工作者,通過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護公平競爭,積極推動
本市民辦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促進科教興國戰略的實現。本會的一切活動遵守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 依據我國國情及北京市市情,制訂本市民辦教育行規行約,研究探索北京市民辦教育發展自律制度;
2.
就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現狀和趨勢,進行廣泛、深入的研究與探討:組織專題論壇,研析國內外民辦教育的成功經驗和發展動態,指導各類民
辦教育機構的研究、交流活動,開展民辦教育科研成果的評價和推廣;
3.
積極探索民辦教育發展規律,以教育科學思想為指導,開展民辦教育的業務培訓、信息諮詢、技術支持和其他有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服務工作
4. 表彰、獎勵在教育教學研究、本會活動及民辦教育各項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5.
發揮行業代表作用,擔當政府與民辦教育領域之間的橋樑,向有關民辦教育的決策制定和政策研究部門提供相關信息;調解會員之間、學校與
學生之間、會員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依法維護民辦教育機構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6. 組織會員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7.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或個人,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 擁護本協會章程;
2.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 在民辦教育事業中有突出貢獻,社會口碑好;
4. 熱心於民辦教育事業的研究與探索。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本人或本單位向協會理事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 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理事會向被批准入會的單位發出批准入會通知書;
4. 協會理事會向新會員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學術研究、協作交流活動;
3. 獲得本協會編印的信息資料和提供的相關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2.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 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法行為或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損害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多不超過一
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1. 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條第1、3、5、6、7、8、9、11項的職權
,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身體力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2.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高威望;
3. 熱心於公益事業,具有奉獻精神;
4.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5.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6.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理事長,一般情況下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設理事長和執行理事長,執行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
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出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9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 選舉產生監事長;
2. 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3.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 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 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 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 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政府主管部門資助;
3. 單位、團體捐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好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遵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理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3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