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分級管理辦法
醫院分級管理辦法
對醫院分級管理的依據是醫院的功能、任務、設施條件、技術建設、醫療服務質量和科學管理的綜合水平。醫院分級管理的實質是按照現代醫院管理的原理,遵照醫療衛生服務工作的科學規律與特點所實行的醫院標準化管理和目標管理。醫院的設置與分級,應在保證城鄉醫療衛生網的合理結構和整體功能的原則下,由衛生行政部門按地方政府的區域衛生規劃來統一規劃確定。
《醫院分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1989年11月29日)
對醫院分級管理的依據是醫院的功能、任務、設施條件、技術建設、醫療服務質量和科學管理的綜合水平。由衛生行政部門按地方政府的區域衛生規劃來統一規劃確定。
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區提供預防,醫療、保健、康復服務的基層醫院、衛生院。
是向幾個地區提供的高水平專科性醫療衛生服務和執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務的區域性以上的醫院。
企事業單位及集體、個體舉辦的醫院的級別,可比照劃定。
各級醫院經過評審,按照《醫院分級管理標準》確定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級醫院增設特等,因此醫院共分三級十等。
各級醫院之間應建立與完善雙向轉診制度和逐級技術指導關係。
醫療評審委員級別及工作任務
醫院評審委員會分為部級、省級、地(市)級評審委員會三級。各級評審委員會的工作任務是:
1.部級評審委員會,由衛生部組織,負責評審三級特等醫院,制訂與修訂醫院分級管理標準及實施方案,並對地方各級訴審結果進行必要的抽查複核。
2.省級評審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組織。
3.地(市)級評審委員會,由地(市)衛生局組織,負責評審一級甲、乙、丙等醫院。
評審委員會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請有經驗的醫院管理。醫學教育、臨床、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方面專家若干人組成。成員必須作風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體健康,能親自參加評審工作。
各級評審委員會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及有關廉政建設、勤儉節約的規定。
醫院評審一般要經過五個階段,即自查申報、資格評審、考核檢查、作出評審結論、審批。另外如果醫院對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可申請複審。
各級醫院根據醫院分級管理標準先行自查,認為符合某一級某一等的標準后,填寫《醫院評審申請書》一式數份,向相應的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專家評審
評審委員會應對被評審的醫院作出級別和等次的結論,然後由省級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是否推薦其到部級審委員會參加三級特等醫院的評審。
醫院對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可在接到評審結論的正式通知:個月內向評審委員會請求複審,經評審委員會研究並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是否複審,複審只限:1 次。
各級醫院的審批權如下:三級特等醫院,由衛生部審批;一級甲、乙、丙等醫院由地(市)衛生局審批。
申請評審(包括複審)的醫院,應繳納評審費。評審費收入只能用於開展醫院評審活動正常支出。
每一評審周期為3年。醫院應在評審周期結束前18個月提出申請並呈報資料。評審委員會接到申請后,在本評審周期結束前3個月完成評審。
醫療收費應與醫院級別掛鉤。級別不同,門診掛號、住院床位收費等都應有所不同,以適當拉開檔次。
對評審不合格醫院的處理:
專家評審
尚不具備條件的貧困地區可暫不參加全國統一評審。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醫院,按總後衛生部部署實施分級管理與評審。
《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與加強醫療衛生工作的宏觀管理,調整與健全三級醫療預防體系,充分合理地利用衛生資源,提高醫院科學水平和醫療衛生服務質量,更好地為保 障人民健康服務中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醫院評審制度。根據醫院的功能、任務、設施條件、技術建設、醫療服務質量和科學管理的綜合水平,對醫院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 醫院的設置與分級,應在保證城鄉醫療衛生網的合理結構和整體功能的原則下,由衛生行政部門按地方政府“區域衛生規劃”統一規劃確定。
第二章 醫院分級與分等
第四條 醫院按功能、任務不同劃分為一、二、三級:
一級醫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區提供預防、醫療、保健、康復服務的基層醫院、衛生院。
二級醫院:是向多個社區提供綜合醫療衛生服務和承擔一定教學、科研任務的地區性醫院。
三級醫院:是向幾個地區提供高水平專科性醫療衛生服務和執行高等教學、科研任務的區域性以上的醫院。
企事業單位及集體、個體舉辦的醫院的級別,可比照劃定。
第五條 各級醫院經過評審,按照醫院分級管理標準確定為甲、乙、丙三等,三級醫院增設特等,共三級十等。
第六條 在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劃與指導下,一、二、三級醫院之間應建立與完善雙向轉診制度和逐級技術指導關係。
第三章 醫院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 醫院評審委員會是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獨立從事醫院評審的專業性組織。
第八條 醫院評審委員會分為部級評審委員會,省級評審委員會、地(市)級評審委員會三級。
1.部級評審委員會:由衛生部組織,負責評審三級特等醫院,制訂與修訂醫院分級管理標準及實施方案,並對地方各級評審結果必要的抽查複核。
2.省級評審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組織,負責評審二、三級甲、乙、丙等醫院(包括計劃單列市的二、三級醫院)。 3.地(市)級評審委員會:由地(市)衛生局部組織,負責評審一級甲、乙、丙等醫院。
各級評審委員會要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請有經驗的醫院管理、醫學教育、臨床、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方面專家若干人組成,其成員必須作風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體健康,能親自參加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條 各級評審委員會要制定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及有關廉政建設、勤儉節約的規定。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自查申報。各級醫院應根據醫院分級管理標準先行自查,認為符合標準后,填寫《醫院評審申請書》一式數份,向相應的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資格評審。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書對醫院的申請及時進行初審,確認參加評審的資格。
第十三條 考核檢查。醫院評審委員會對醫院實行平時有重點的抽查和周期評審相結合的考核檢查。日常考核結果作為周期評審的一部分。周期性評審時應根據評審標準結合自報材料進行實地考查,包括聽取彙報,與管理人員討論、全面檢查、抽查、回顧性調查、接待院內外來訪等方式,最後採取評分或數學模型辦法對醫院作出綜合評價。評審過程中,醫院應向評審委員會提供所需要的各種真實資料和情況。
第十四條 評審結論。評審委員會應對被評審醫院作出級別和等次的結論,並提出正式報告呈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凡申報三級特等醫院者,應先報省級評審委員會通過三級甲等醫院的評審,然後由省級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是否推薦其到部級評審委員會參加三級特等醫院的評審。
第十五條 審批。依據評審委員會的報告及評審結論,由相應級別的衛生行政部門審定批准。
各級醫院的審批權如下:
1.三級特等醫院由衛生部審批;
2.二、三級甲、乙、丙等醫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審批。
3.一級甲、乙、丙等醫院由地(市)衛生局審批。
第十六條 申請複審。醫院對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可在接到評審結論的正式通知一個月內向評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凡要求複審者,必須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據,經評審委員會研究並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是否複審,複審只限一次。
第十七條 評審費。申請評審(包括複審)的醫院,應繳納評審費。評審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部門報物價部門核定。
評審費收入只能用於開展醫院評審活動的正常支出。
第十八條 評審周期。每一評審周期為三年。醫院應在評審周期結束 前十八個月提出申請,呈報資料。評審委員會接到申請后,在本次評審周期結束前三個月完成評審。
第五章 評審結果
第十九條 經過評審的醫院,由審批機關發給全國統一格式的證書,並由發證機關按年度公布評審結果。
第二十條 實行醫院分級管理后,醫療收費應按評審結果有所區別了。各地可根據國家價格改革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按醫院級別,在近一、二年內可先試行對門診掛號、住院床位收費適當拉開檔次。具體調整意見和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物價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醫院評審委員會與衛生行政部門對存在較多問題的醫院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見或對其重新評審,對連續三年不申報評審或不符合基本標準的醫院。一律列為等外醫院,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加強管理,並根據情況予以整頓乃至停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尚不具備條件參加全國醫院統一評審的貧困地區,可參照本辦法制訂地區性標準和實施辦法,暫不參加全國統一評審。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醫院,按總後衛生部部署實施分級管理與評審。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國家衛生部。
依據醫院的綜合水平,醫院分為一級十等。一,二級醫院分別分為甲,乙,丙三等。三級醫院分為特,甲,乙,丙四等.
醫院分等的標準和指標主要有5個方面內容.
一、醫院的規模。包括床位、建築、人員配置、科室配置等四方面的要求和指標。
二、醫院的技術水平
三、醫療設備
四、醫院的管理水平,包括院長的素質、從事管理、信息管理、現代管理技術、醫院感染控制、資源利用、經濟效益等七個方面的要求和指標
北京阜外醫院
凡以“醫院”命名的醫療機構,住院床位總數應在20張以上。
一級綜合醫院
1。床位:住院床位總數20張至99張。
2。科室設置: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內科、外科、婦(產)科、預防保健科。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3。人員:每床至少配備0.7名衛生技術人員,至少有3名醫師、5名護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等衛生技術人員,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二級綜合醫院
1。床位:住院床位總數100張至499張。
2。二級綜合醫院科室設置: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膚科、傳染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併建科,皮膚科可並如內科或外科。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理療科、消毒供應室、手術室、病理室、血庫(可併入檢驗科和設)、理療室、病案室。
3。人員:每床至少配備0.88名衛生技術人員,每床至少設配備0.4名護士,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各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三級綜合醫院
1。床位:住院床位總數500張以上。
2。科室設置: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內科、外科、婦(產)科、預防保健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膚科、傳染科、中醫科、康復科、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核醫學科、輸血科、理療科(可與康復科和設)、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3。人員:每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每床至少設配備0.4名護士,專業科室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臨床營養師不少於2名,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以上人員)占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
參見:《綜合醫院分級管理標準(試行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