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發展原則,是指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The principle of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這項原則的核心是正確理解和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係。
協調發展原則
為保證協調原則的貫徹實施,在
宏觀調控上必須把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與國民經濟總體規劃相協調和銜接的全面反映環境保護的目的、任務和措施的環境保護規劃,在
微觀管理上將環境保護納入有關部門的經濟管理與企業管理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