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用工

人才派遣服務領域的成長型產品

靈活用工等同於“靈活派遣(Flexible Staffing)”,是人才派遣服務領域的成長型產品,它由派遣公司承擔全方位的法定僱主責任,在派遣人數確定、派遣周期、派遣人才的篩選方面都非常靈活的一種用工形式。"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是派遣制用工形式。派遣單位招聘和管理職工而不使用職工,用人單位使用職工但不招聘和管理職工。從法律關係來看,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簽署勞務派遣協議,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以及用工單位三方主體。

內容簡介


1、作為用人單位認為:這種勞動用工形式,靈活機動,好處多多。這種用工形式解決了編製限制,大大降低用人單位的成本,有利於提高效益和效率。而且可以有效避免勞動者不確定性導致的各種風險,用人單位什麼時候缺人、缺多少、缺哪些人,只需照單索取。用人單位只需要把支票一開,其它的事情,如工資發放、福利發放、各項保險繳納等,統統由勞務派遣機構搞定,省工、省時、省心。對於派遣來的員工,用人單位根據個人表現,能夠很快發現一些能人,加以重點培養,或者開點小灶,可以將這些勞務工轉化為用人單位的長期員工,實現了人力資源使用的可持續發展。
2、勞務派遣機構會認為:作為專門從事勞務中介的“第三者”,一方面要保護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要維護企業的權益,最重要的是這個機構要“有利可圖”。派遣機構負責人才信息的搜尋、篩選和培訓。用人單位為這種中間流程的便利買單。人才派遣機構將零散無序的勞動者整理、打包、外派,變無序為有序、變無組織為有組織,減少了勞動者外出務工的盲目性,為務工者提供了一條便捷、快速、穩妥、安全的就業通道。
3、勞動者也有自己的看法:這種新的用工形式有其優勢,但是也有缺陷,更需要完善。例如用人單位為了規避其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相應責任,阻礙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勞務派遣形式強迫職工置換身份;有的用人單位把本單位職工分流到新組建的勞務派遣組織,再由派遣組織重新派遣到原單位的原崗位工作,而工資福利待遇卻與原來的待遇相差甚遠;有的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空出工作崗位后,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規避其對自有職工應當承擔的責任;也有許多勞務派遣組織運作不規範,高比例從勞務工工資中提取管理費,甚至剋扣拖欠勞務工工資、不給他們繳納社會保險;更有個別勞務派遣組織與個人勾結,從事多層勞動力派遣或轉讓勞動力等。

相關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號)
二、拓寬靈活就業發展渠道
支持發展新就業形態。實施包容審慎監管,促進數字經濟、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加快推動網路零售、移動出行、線上教育培訓、網際網路醫療、在線娛樂等行業發展,為勞動者居家就業、遠程辦公、兼職就業創造條件。合理設定網際網路平台經濟及其他新業態新模式監管規則,鼓勵網際網路平台企業、中介服務機構等降低服務費、加盟管理費等費用,創造更多靈活就業崗位,吸納更多勞動者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