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為堅持黨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經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由中共中央印發於2019年9月4日修訂發布。

條例解讀


通知指出,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為黨的問責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動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發揮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作用。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黨中央對《條例》予以修訂。通知強調,這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根本原則和首要任務,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堅持嚴字當頭,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責不力、泛化簡單化等問題,著力提高黨的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把制度的剛性立起來。要抓好《條例》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把學習貫徹《條例》與正在開展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結合起來,組織黨員幹部進行對照檢視,切實把《條例》要求轉化為擔當行動。各級紀委(紀檢組)要履行好監督專責,黨的工作機關要立足本職,敢於問責、善於問責,提高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要加強監督檢查,把貫徹執行《條例》情況納入巡視巡察和派駐監督重點,推動《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制定歷程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2013年11月,《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明確提出:“適時修訂《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問責情形、規範問責方式。抓緊制定嚴格做好被問責幹部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嚴格被問責幹部復出條件、程序和職務安排等,保證問責制度與黨紀政紀處分、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銜接”。但從嚴格意義上說,2009年6月30日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相當於一個黨內文件,並非一部更具有權威性、系統性的黨內法規。
2016年1月,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工作報告提出,要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問責條例》。
2016年6月,王岐山在北京主持召開部分中央部委負責同志座談會,併到遼寧省召開座談會,就制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徵求意見。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2019年9月4日,中共中央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條例全文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第一條 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各級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負責守責盡責,踐行忠誠乾淨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
(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三)權責一致、錯責相當;
(四)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六)集體決定、分清責任。
第四條 黨委(黨組)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追究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
紀委應當履行監督專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紀委派駐(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開展問責工作。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本系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
第五條 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第六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注重從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於擔當、敢於負責,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
第七條 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四個意識”不強,“兩個維護”不力,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沒有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出現重大偏差和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欺上瞞下,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突出,黨內政治生活不嚴肅不健康,黨的政治建設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於形式,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建工作責任制不落實,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執行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規則,民主生活會、“三會一課”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不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執行不力,黨組織軟弱渙散,違規選拔任用幹部等問題突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黨的作風建設鬆懈,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力,“四風”問題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脫離實際、脫離群眾,拖沓敷衍、推諉扯皮,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黨的紀律建設抓得不嚴,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堅決、不紮實,削減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別是對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不力,好人主義盛行,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領導巡視巡察工作不力,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走過場、不到位,該問責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十)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損害和侵佔群眾利益問題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突出,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八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通報。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併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發現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有管理許可權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應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其中,紀委、黨的工作機關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
應當啟動問責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啟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其他黨組織啟動。
對被立案審查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問責的,不再另行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第十條 啟動問責調查后,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查明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失職失責問題,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貫徹執行黨中央或者上級決策部署過程中出現的執行不當、執行不力、不執行等不同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程序合規、處理恰當,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
第十一條 查明調查對象失職失責問題后,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調查對象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記錄在案;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調查對象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籤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註明情況。
調查工作結束后,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調查報告,列明調查對象基本情況、調查依據、調查過程,問責事實,調查對象的態度、認識及其申辯,處理意見以及依據,由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后,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作出。
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檢查、通報方式進行問責。採取改組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序執行。
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序執行。
第十三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並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紀委和組織部門通報,紀委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的人事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相應手續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
被問責領導幹部應當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或者黨的其他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十四條 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應當深刻汲取教訓,明確整改措施。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加強督促檢查,推動以案促改。
第十五條 需要對問責對象作出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通報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將結果通報或者報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
第十六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一)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
(二)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三)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對上級錯誤決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採納,而出現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上級錯誤決定明顯違法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
(三)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
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發現問責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確鑿、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規、處理不恰當,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予以糾正。
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涉及的審批許可權均指最低審批許可權,工作中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層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
第二十四條 紀委派駐(派出)機構除執行本條例外,還應當執行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