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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強

前陝西省銅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

李志強,男,漢族,1965年11月生,河南伊川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學學士,公共管理碩士。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任陝西省銅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副廳級)。

2徠020年3月,陝西檢察機關依法對李志強涉嫌受賄、偽造身份證件案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李志強
李志強
1982年09月至1986年07月,在西安交通大學機械系鍛壓專業學習;
1986年07月至1989年03月,任陝西壓延設備廠一車間技術組產品技術員;
1989年03月至1991年10月,在銅川市郊區計劃委工作;
1991年10月至1993年04月,任銅川市郊區工業項目辦副主任;
1993年04月至1994年01月,任銅川市郊區計劃統計局副局長;
1994年01月至1995年11月,任銅川市郊區計劃委副主任;
1995年11月至1997年09月,任銅川市郊區王石凹街道黨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1997年09月至1998年03月,任銅川市郊區王石凹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8年03月至1998年10月,任銅川市郊區陳爐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8年10月至2000年04月,任銅川市郊區計劃委主任;
2000年04月至2001年08月,任銅川市印台區計劃委主任;
2001年08月至2001年12月,任銅川市計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2001年12月至2005年10月,任銅川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其間:2000年09月至2002年12月,參加陝西工商管理碩士學院工商管理專業學習,2003年09月至2006年10月,參加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聯合培養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習,取得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2005年10月至2006年07月,任銅川市王益區委常委、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2006年07月至2007年01月,任銅川市耀州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代區長;
2007年01月至2011年08月,任銅川市耀州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
2011年08月至2014年02月,任銅川市耀州區委書記;
徠2014年02月至2014年10月,任銅川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耀州區委書記;
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任銅川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6年12月至2017年01月,銅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副市長;
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銅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陝西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陝西省第十一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9年7月15日,據陝西省紀委監委消息:銅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志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2020年2月24日,陝西省銅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李志強(副廳級)涉嫌受賄、偽造身份證件一案,由陝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商洛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商洛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偽造身份證件罪對李志強作出逮捕決定。

依法雙開

經查,李志強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私自攜帶、閱讀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書刊,對抗組織審查,偽造、轉移、隱匿證據,串供、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有關規定配備、使用公務車輛;違反組織紀律,在職務晉陞、工作調動、就業安排等方面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禮品;違反工作紀律,對銅川市掃黑除惡工作不負責任,貫徹執行、部署落實中央、省委督導組反饋意見不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受賄、偽造身份證件犯罪。
李志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逃避監督,看似小心謹慎、實則膽大妄為,看似遵規守紀、實則踐踏法紀,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大搞權錢交易,賣官鬻爵、明碼標價,插手工程、藉機斂財,嚴重破壞親清政商關係、敗壞一方政治生態。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志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20年3月,陝西省銅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李志強(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偽造身份證件罪一案,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商洛市人民檢察院向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志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志強,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商洛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志強在擔任銅川市耀州區區長、區委書記,銅川市副市長,銅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礦產資源整合、職務晉陞、就業安排、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指使他人為自己偽造虛假身份證件並使用,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