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員
勞動監察員
勞動監察員也稱勞工監察員,是指具體執行勞動監察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應當配備專職勞動監察員和兼職勞動監察員。專職勞動監察員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從事勞動監察工作的人員;兼職勞動監察員是指勞動行政部門非專門從事勞動監察工作的人員。
1994年11月14日勞動部頒發的《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對勞動監察員做了下述規定:
1.勞動監察員的任職條件。①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②熟悉勞動業務,熟練掌握和運用勞動法律、法規知識;③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勤政廉潔;④在勞動行政部門從事勞動行政業務工作3年以上,並經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或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專業培訓合格。
2.勞動監察員的任命程序。①專職勞動監察員由勞動監察機構提出任命建議,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監察員審批表,經同級人事管理部門審核,報勞動行政部門批准;②兼職勞動監察員由有關業務工作機構按規定條件推薦人選,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監察員審批表,經同級勞動監察機構和人事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報勞動行政部門批准;③經批准任命的勞動監察員由勞動監察機構頒發勞動部統一監製的勞動監察員證;④地方的勞動監察員的任命還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3.勞動監察員的職權。勞動監察員為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並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同時,勞動監察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監察證件,秉公執法,並遵守有關規定。
4.勞動監察員的培訓制度: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建立勞動監察員培訓制度,按崗位技能的要求,對勞動監察員進行職業技能、專業理論知識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勞動監察人員的素質。
5.勞動監察員的考核制度。勞動監察員每3年進行一次考核驗證。對經考核合格者換髮新證,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監察證件統計表》,逐級上報備案。持證人未按規定考核驗證或經考核不能勝任勞動監察員工作的,註銷其勞動監察證件。
6.對勞動監察員的監督。勞動監察員如有越權或非在公務場合使用勞動監察證件,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等情況時,任命機關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撤銷任命、收繳其勞動監察證件,並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