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琴學會
中國古琴學會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四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古琴學會在名單中。
(一)組織廣大古琴專家對古琴音樂進行學術研
究,舉辦促進古琴藝術繼承、保護、傳播、發展的理論研討會;
(二)組織廣大古琴專家、社團進行藝術性、學術性的講學、講座、展播、演出等交流活動;
(三)組織本學會的古琴專家、演奏人才開展古琴文化交流活動,製作影視音像作品;
(四)組織本學會的古琴專家開展古琴的製作及傳世古琴的鑒藏、修復研究。
(五)面向社會開展古琴藝術的普及講學,業餘輔導、等級考評、資格認證、人才培訓等活動;
(六)主辦專刊就古琴藝術進行學術探討、資訊交流。
名譽會長:高占祥
顧問:丁紀園、衛家理、文懷沙、王永昌、田雙坤、田歩高、劉赤誠、許健、汪鐸、陳香梅、林凡、龐雨珠、俞伯蓀、唐中六、徐曉英、韓廷瑤、戴樹紅
會 長:朱晞
副 會 長:馬傑、劉善教、朱默涵、唐健垣(香港)、徐君躍、馬維衡
名譽理事:方照華、王綉、宋建鋒、鄭邦亮
常務理事名單:馬傑、馬維衡、區君虹、王菲、鄧崇英、田泉、劉長偉、劉正春、劉揚、劉善教、朱子易、朱正海、朱晞、朱默涵、何明威、宋大年、張子盛、張玉新、李天恆、李孔元、李村、鄭雲飛、唐健垣、徐君躍、陶藝、胡寶琴、顧澤長、高士濤、高培芬、謝導秀、謝俊仁、韓傑、裴金寶、薄克禮、戴茹
理事名單:馬一超、王力剛、王川、王丹、王姿妮、王笑天、王震、鄧偉強、鄧國誠、石玉、劉志剛、朱沐塵、許雙應、吳光同、吳明濤、吳若傑、吳炯、吳鋒、張連順、張卓、李一帆、李家安、李榕、楊典、陳建新、單衛林、林蔚麗、羅蘇理、茅毅、金少余、姚亮、施宏、洪波、趙虹、趙燁、徐雲鶴、翁魯瑛、顧永祥、高宇、曹樺、章怡菁、章怡雯、黃康、黃德源、葛勇、熊雲韻、蔡群慧、魏勝寶
秘 書 長:張子盛 副秘書長:田泉、劉長偉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民族器樂學會古琴學術委員會(簡稱:中國古琴學會)
第二條、本會隸屬中國民族器樂學會。由全國從事古琴工作的人士和愛好者組成的社會學術性團體。
第三條、宗旨:團結廣大從事古琴事業人士,為弘揚我國古琴文化,繼承發展古琴藝術,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質,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工作。堅持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二章、任 務
第五條、基本任務
組織學術交流,進行古琴研究,提高古琴製作水平,進行培訓、組織演出普及古琴知識培養人才,編製專業刊物、音像製品,成果展評鑒賞,諮詢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資格:
1、從事古琴工作的單位。
2、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單位。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資格:
1、從事古琴教學、傳承及演奏者。
2、從事古琴學術研究者。
3、從事古琴製造者。
4、古琴文化愛好者。
5、從事古琴事業及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活動家。凡具備以上資格、特點、條件的個人,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三、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頒發會員證書,同時也自然獲得中國民族器樂學會會員資格。中國民族器樂學會會員古琴工作者同時也自然成為中國民族器樂學會古琴學術委員會正式會員。會員自願退會,需提出書面申請,本會將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學會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會譽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交納會費的義務;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 織 機 構
第八條、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產生。
第九條、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由發起單位中國民族器樂學會與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士充分充分醞釀協商產生,從第二屆開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中國民族器樂學會聘任,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常務理事、理事、副秘書長由會長、秘書長聘任。
理事會主要職責:
一、聘請顧問、名譽會長、名譽理事、藝術總監、總策劃等。
二、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五、提出下屆理事會的聘任名單。
六、制定本會中、近期工作計劃。
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九、其他職責。
第五章、經費
第十條、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經費來源
1、上級撥款
2、本會活動收入
3、單位和個人捐贈
4、會費收入
二、經費的主要用途
1、舉辦各項活動
2、辦公事業支出
3、促進本會發展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