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

徠2001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3號公布《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該《準則》共1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6日發布的《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審人發〔1996〕355號)予以廢止。

文件發布


第3號
《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準則》、《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已經審計署審計長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審計長 李金華
二○○一年八月一日

文件全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嚴肅審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的職業品德、職業紀律、職業勝任能力和職業責任。
第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審計工作,並遵守國家審計準則。
第四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合理謹慎、職業勝任、保守秘密、廉潔奉公、恪盡職守。
第五條 審計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迴避。
第七條 審計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忠誠老實,不得隱瞞或者曲解事實。
第八條 審計人員在執行職務特別是作出審計評價、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時,應當做到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條 審計人員應當合理運用審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謹慎,不得對沒有證據支持的、未經核清事實的、法律依據不當的和超越審計職責範圍的事項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符合規定的學歷,通過崗位任職資格考試,具備與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和工作經驗,並保持和提高職業勝任能力。不得從事不能勝任的業務。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審計機關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制度,參加審計機關舉辦或者認可的繼續教育、崗位培訓活動,學習會計、審計、法律、經濟等方面的新知識,掌握與從事工作相適應的計算機、外語等技能。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崗位培訓,應當達到審計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對其執行職務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在執行職務中取得的資料和審計工作記錄,未經批准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審計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審計的權威,不得有損害審計機關形象的行為。
審計人員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由所在審計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於1996年12月16日發布的《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審人發〔1996〕3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