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理論

壓力理論

壓力理論是指關於群體或情境對個體產生某種影響力的論說。為了生存的共同利益或完成共同的目標與任務,社會將通過一定的方式,由組織、群體或個人去促使其成員採取為社會群體所接受的共同態度或行動。這些方式有些是公開的(如要求服從的規章制度或命令等),有些是潛在的(如使人不得不遵從的權威勸說及群體內多數人的一致性等),兩者為完成群體的目標所必需,也對個體的態度與行為社會化有極大的影響力。這種外部影響力與個體意向所構成的矛盾、衝突、不和諧、緊張,便是情境壓力或群體壓力。

術語由來


20世紀 50 年代,埃茲利爾(1950)提出“一般群體壓力”的概念,認為所有人都能體驗到要按集體的願望行事的壓力,每個人既是壓力的接受者,也是施與者,都力求減輕壓力。此後,場論者阿希(1951)開展群體壓力效應的研究,發現許多被試屈從於眾人的一致性而產生從眾行為,原因之一是對偏離的恐懼。因為群體喜歡與群體意見一致者而不喜歡偏離者,大多數人在一致性的強大壓力下都有避免偏離的傾向。霍曼斯(1965)觀察霍桑工廠的工人生產行為,發現儘管規定工人的工資依個人勞動生產率來支付,但他們總是一致地把生產率維持在一個較低的平均水平上。為做到這一點,群體竭力造成一種強大的壓力,以維持已訂立的“不能幹太多,也不能幹太少”的不成文規約。任何人違反它,都將受到群體成員的提醒、勸告,甚至非難、恐嚇、懲罰、孤立。群體壓力迫使其成員遵從已被承認的意見、價值觀和行為。萊維特(1972)在《管理心理學》一書中闡明團體壓力在問題討論中發揮作用的過程:合理辯論——勸誘——攻擊——心理隔離。少數堅持己見者在越來越大的壓力下,一般在第二階段就會從眾,在第三、四階段會感到孤立無援而難以忍受,或者設法脫離此群體,或者放棄己見而向團體讓步並贊同多數人意見。一般說,增加外在壓力,會增加依從性,但超過限度也會引起反抗和過度辯護等現象,這也常見於態度改變。霍夫蘭(1957)認為,勸說者所表示的見解與個人立場觀點之間的差異會產生壓力。差異越大,壓力也越大。解決的辦法或者是個人改變原先的立場觀點,即態度;或者是採取種種方式(如駁斥對方論點、貶損來源、歪曲信息、文飾等)加以抵制與拒絕。實驗表明,中等差異會比很小差異導致更多的態度變化,但若差異量超過極限,態度改變會變得很困難,因為抵製作為消除差異的方法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