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空手道協會

中國空手道協會

中國空手道協會(CHINESE KARATEDO ASSOCIATION,CKA),是由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體協空手道協會、解放軍所屬體育運動組織、其它合法空手道社會團體、體育院校以及愛好空手道運動的個人自願組成,是專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主要職能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有關體育政策、遵守世空聯章程、遵守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及中國奧委會政策、策略及戰略意圖;團結全國空手道工作者、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空手道愛好者以及關心、支持中國空手道運動的海內外社會各界人士,推動中國空手道運動的普及和提高;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與世空聯和亞空聯等國際體育組織的聯繫與合作;為國爭光,為民健康,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為中國空手道事業的發展積累必要的資產,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倡導公平競賽,弘揚體育精神,促進中國空手道事業健康發展。

協會領導


主席:於再清
副主席:常建平、趙磊、董軍、張弛、孫學才、於若潔、劉建勝、陳海軍、劉明、陳潤森、巫蘭英、張榮偉、宋凱池建、呂萬剛張智
秘書長:王旭輝
執委:
沙峰、蔡建祥、陳德友、劉曉輝、高亞翔、劉言和、王冬、劉吉平、劉燕彬、管健民、孫劍群、許聲宏、張豪傑、劉慧文、安忠、黃志武、陳濤、閔永健

組織章程


中國空手道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空手道協會”,簡稱“中國空協”。英文名稱:CHINESE KARAT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KA。
第二條本團體由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體協空手道協會、解放軍所屬體育運動組織、其它合法空手道社會團體、體育院校以及愛好空手道運動的個人自願組成,是專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團結全國空手道工作者、運動員和空手道愛好者,推廣和普及空手道運動,增強全民族身體素質,豐富群眾文化生活,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提高空手道運動技術水平,攀登世界空手道高峰,為國爭光;增進同各國家(地區)空手道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世界空手道聯盟(以下簡稱世空聯)和亞洲空手道聯盟(以下簡稱亞空聯)等國際體育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總部設在北京市崇文區體育館路2號(國家體育總局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院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普及空手道運動,推動群眾性空手道運動的開展,通過組織廣大群眾和青少年參加空手道運動,增強人民群眾的體質和提高空手道運動技術水平;
(二)研究、擬定空手道運動發展戰略;
(三)按照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負責舉辦國際性競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后負責全面實施。促進國際交流,增進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空手道協會的友誼;
(四)負責協調、組織全國性各類、各級空手道競賽和訓練工作,加強協會、道館、俱樂部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運動員、空手道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五)負責協調組織培訓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工作;
(六)根據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和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的有關規定選拔和推薦國家隊教練員和運動員,負責組織國家隊、國家青年隊和國家青少年隊的集訓工作及參加國際空手道比賽;
(七)受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委託,開展以下活動:
1.負責空手道各類外事活動以及教練員出國任教的選拔、運動員個人到境外訓練、比賽的歸口管理工作;
2.制訂空手道項目的競賽制度、競賽規程、裁判法、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管理制度、段位考試與審批及俱樂部管理辦法等,報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實施;
3.制訂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和空手道運動的大眾傳播媒體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協調和組織空手道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
(九)對全國各類空手道的培訓活動、道館(場)、俱樂部等進行業務指導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本團體可接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各體育院校、行業體協、解放軍體育組織和其它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空手道運動群眾組織、社會團體和體育院校為單位會員;對於熱心支持中國空手道事業發展,愛好空手道運動的個人,可接納為本團體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作用;
(四)單位會員必須為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社團登記部門審批后,具有合法地位的從事空手道運動的群眾組織和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執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執委會或執委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單位會員應當上報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本團體執委會或常務執委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協商、推薦或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為該單位的會員代表人選。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本團體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本團體的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討論通過有關提案決議;
(五)選舉本團體負責人;
(六)選舉產生執委會組成人員;
(七)制訂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決定本團體的中止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執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工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本團體的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執行委員(以下簡稱執委)組成。
第十八條執委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執委;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團體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十一)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執委會須有2/3以上的執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執委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常務執委會,常務執委會由執委會選舉產生,在執委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執委會負責(常務執委人數不超過執委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執委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執委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執委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執委會或常務執委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負責人產生與罷免的程序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設主席、副主席若干、秘書長、執委若干和司庫,司庫由秘書長兼任。
第二十九條單位會員或代表單位推選的社團領導人,實行部門單位代表制,隨人員工作的變化而變動。其人員調整由代表單位推薦出人選,經本團體執委會討論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主要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捐贈;
(三)會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會旗、會徽、知識產權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會旗、會徽、標識及相關知識產權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布,屬本團體獨有財產,未經本團體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有關批准使用本團體會旗等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2008年12月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及未盡事宜的決定權歸本團體執委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