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震局
福建省地震局
福建省地震局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職能部門,隸屬於中國地震局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雙重領導,承擔著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及震后救災等。該局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授權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防震減災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履行防震減災主管機構的各項職責。
福建省地震局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職能部門,隸屬於中國地震局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雙重領導,承擔著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及震后救災等。該局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授權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防震減災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履行防震減災主管機構的各項職責。
福建省地震工作開始於1970年初,經過28年的調整與發展,至1997年底已建成省、地(市)、縣三級地震工作機構。
1970年2月,全國第一次地震工作會議決定在福建省開展地震工作。從中科院長沙大地構造研究室、武漢測地所、中南地震大隊、福建地理研究所抽調人員和儀器,參加福州地震大隊的籌建工作。
1971年初,中央地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福州軍區設置格局組建福州地震大隊,負責管理福建、福建、浙江三省地震工作。1971年11月,福建省革命委員會成立福建省地震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屬二級局建制,與福州地震大隊合署辦公,內設政工組、業務組、辦事組,劃歸省計委口管理。
1978年9月,閩革[1978]綜261號文件批複,撤消福建省地震辦公室和國家地震局福州地震大隊建制,成立福建省地震局,由省革委會和國家地震局雙重領導,以省革委會領導為主,劃歸省科委口管理。1978年11月,成立中共福建省地震局委員會。
福建省地震工作機構從成立到1997年底,經過幾次調整、定編,人員結構日益合理,隊伍素質不斷提高,人員的年齡結構也趨向年輕化。
1970年11月,福建省地震辦公室成立時,機關和直屬台站、隊編製346人,其中機關編製26人。1986年8月,國家地震局[86]震發計字第305文,同意福建省地震局增編,核定總編製為517人,其中機關編製60人。1990年,核定編製453人,其中機關編製53人。1996年後核定編製432人,其中機關編製56人。1997年11月,國家地震局震人[1997]183號文批准,機關48名工作人員過渡為國家公務員。
福建省地(市)縣地震機構的編製,由省編委和地(市)縣編委下達。1979年1月,省編委[1979]002號文批複,取消1976年下達的指標把原核定157人調整為122人,地(市)3至6人,重點縣3人,非重點縣撤消。各地(市)縣地震辦公室劃歸同級科委管理,屬地方事業編製。1984年閩編委[1984]042號文批複,同意撤消莆田、仙游、平和、東山、晉江、永泰、閩侯、同安等八個縣地震辦公室,重新核定編製為87人,另省管群測群防工作編製3人。
1991年5月,根據閩編[1991]98號文件批複,各地(市)地震辦改稱為地震局,列入政府序列,人員編製仍按原執行編製數,列入黨政群機關編製總額。1997年底,地(市)縣地震管理機構的總編製為114人,其中地(市)縣定編的24人。編製設置地(市)地震局6—9人,縣級地震辦公室2—6人。
1、加強社會管理職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檢查福建省的防震減災工作。
2、加強行業管理職能。指導市、縣防震減災工作,對省級以下(含省級)地震台網(站)實行統一規劃,資源共享。
3、建立健全福建省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和緊急救援三大工作體系。
4、管理中國地震局移交的地震監測台網。
5、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資並主要為地方防震減災工作服務的一般項目。
6、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監督、檢查福建省的防震減災工作,負責擬定有關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7、組織編製福建省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推進防震減災計劃體制和相應經費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監督事業費、基本建設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
8、負責建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按照全國地震監測台網(站)建設規劃,負責統一規劃全省地震台網(站)及信息系統的建設,實現資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管理省級地震監測台網站);負責提出地震預報意見;強化全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震情跟蹤;對市、縣地震監測台網(站)和群測群防工作實行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9、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震災預防工作體系。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按職責許可權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區域地震災害預測;制定本行政區域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防震減災宣傳報道。
10、承擔福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的職能;負責震情和災情速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
11、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技術和裝備的研究與開發;在有條件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和培訓省地震緊急救援隊伍;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地震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系統。
12、組織開展水庫地震及其他誘發地震的監測和研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地震次生災害。
13、承擔全省的地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地震行業質量與技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地震技術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和監督;管理地震計量工作。
14、推進地震科學技術現代化;組織開展地震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開展地震科學技術國際合作與交流;指導和管理與防震減災事業有關的學會、協會工作。
15、領導下屬單位;指導市、縣防震減災工作。
16、承擔中國地震局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