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

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

薄熙來,男,漢族,1949年7月生,山西定襄人,1980年10月入黨,1968年1月參加工作,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國際新聞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文學碩士。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

2012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決定薄熙來不再兼任重慶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2012年4月10日,因涉嫌嚴重違紀,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調查。2012年10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薄熙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終止。2012年11月4日,十七屆七中全會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的處分。

2013年07月25日,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已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3年8月22日,薄熙來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2013年9月22日,法庭對被告人薄熙來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刑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人物關係


人物履歷


1968.01—1972.11 “文革”中進學習班,參加勞動
1972.11—1978.02 北京市二輕局五金機修廠工人
1978.02—1979.09 北京大學歷史繫世界史專業七七級本科生
1979.09—1982.08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國際新聞專業研究生
1982.08—1984.10 中央書記處研究室、中央辦公廳幹部
1984.10—1988.02 遼寧省金縣縣委副書記、書記,大連市金州區委書記
(其間: 1985.06—1988.02年兼任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副書記)
1988.02—1989.03 大連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989.03—1992.08 大連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2.08—1993.02 大連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3.02—1999.08 大連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9.08—2000.08 遼寧省委常委、大連市委書記、市長
2000.08—2000.12 遼寧省委常委、大連市委書記
2000.12—2001.02 遼寧省委副書記、代省長
2001.02—2004.02 遼寧省委副書記、省長
2004.02—2004.06 商務部部長、黨組副書記
2004.06—2007.10 商務部部長、黨組書記
2007.10—2007.11 中央政治局委員,商務部部長、黨組書記
2007.11— 2012.03中央政治局委員(至2012年4月),重慶市委書記
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
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
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立案調查

2012年4月10日,鑒於薄熙來涉嫌嚴重違紀,中央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停止其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調查。
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罷免代表

2012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薄熙來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薄熙來的代表資格終止。

開除黨籍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屆七中全會審議通過中紀委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的處分。

提起公訴

2013年7月25日,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經依法指定管轄,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並予以數罪併罰。

開庭審理

2013年8月22日8時43分,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薄熙來出庭受審。濟南中院官方微博播報庭審情況。
2013年8月25日,全案法庭調查結束。
2013年8月26日,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庭審進行法庭辯論。
2013年08月26日13時04分一審庭審結束,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2013年9月22日上午10時5分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一審公開宣判。審判長王旭光宣讀一審判決。
法庭對被告人薄熙來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刑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提起上訴

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站2013年10月8日消息,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2日一審宣判。閉庭后,在上訴期限內,薄熙來不服一審判決,通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2013年10月8日上訴期滿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依法決定予以受理。

二審宣判

2013年10月2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二審進行了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

人物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增強黨性、嚴守紀律、廉潔從政”專題教育活動,教育幹警充分認識周永康、薄熙來等人踐踏法治、破壞黨的團結、搞非組織政治活動的嚴重危害,徹底肅清周永康嚴重違紀違法對法院工作造成的惡劣影響,引導幹警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堅決做到立場堅定、旗幟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