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補貼

副食補貼

用於城市職工基本食品消費支出的價格補貼。

出台背景


豬肉供給價格變動引發副食價格補貼
新中國成立初期,北京的豬肉銷售量不大,大部分由私營商業供應,市民可以在市場上自由選購。1954年,生豬生產下降,收購減少,市場需求量不斷增加,政府開始採取控制供應。同年7月,對部隊實行“專點、定量、計劃”供應。1955年7月,對機關、團體等集體伙食單位實行“逐月造計劃、專點不定量”的供應辦法。對零售市場採取每次不超過3斤,限量不限次,售完為止。同年10月15日,對特需實行按實際用量由專點供應;對機關、團體等集體伙食單位憑購肉證購買,每人每月不超過1斤,城市居民限量不限次。
1957年12月1日,北京市實行豬肉“憑證定量”供應。按不同消費對象分為5個檔次,城鎮居民每戶每天限購1元豬肉。1959年1月,豬肉貨源緊張,又改為“按人憑票”供應,每月發肉票3張。5月改為2張,根據貨源情況,每張肉票供應0.15斤至0.3斤,買的肉不足0.20元可以不登證。1977年4月,再次恢復“憑證定量”,居民每人每月可買2斤豬肉。1980年1月,北京市取消豬肉“憑證定量”供應,敞開銷售,並準備放開豬肉價格。此後,根據豬肉貨源的鬆緊,短期內又實行過“憑票定量”或“憑證定量”供應的方法,直至1992年,北京市全面放開肉、蛋、菜的銷售價格,豬肉正式走向市場調節。
1985年中國開始實行價格改革,進行結構性調整,產品價格該降的降,該升的升,使各種產品的價格趨於合理,起到促進生產、流通和指導消費的作用。其中長期被政府統購統銷的豬肉也在價格改革行列中。政府提出,放開豬價,適當提高生豬的收購價格和豬肉的銷售價格。為了保證職工生活水平,在進行工資改革的同時對某些副食品給予價格補貼。
1985年5月10日,北京市正式取消生豬派購,實行有指導的議購議銷。同時取消浮動價格和各項價格補貼、飼料糧獎售等措施。豬肉銷售價格調整為每斤1.60元,三等生豬每斤收購價調整為1.39元。
1992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肉、蛋、菜價格放開。豬肉銷售實行限價,每斤6.50元至7元。

實施


1988年4月,為了在價格改革過程中,使城市職工的基本食品消費支出在價格變動時得到適當補償,國務院決定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按定量計算給職工適當補貼。被列入補貼範圍的有豬肉、鮮蛋和白糖。
1988年5月15日北京市財政局、稅務局、勞動局正式頒布了《關於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發放辦法》。具有北京市城鎮居民正式戶口的國營和集體業、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以及大中專在校學生等都可以拿到補貼。
1989年又頒布了針對北京市知青子女回京入戶后,領取城鎮居民副食補貼的辦法。規定:回京入戶的原本市知青子女,可享受本市發放的城鎮居民副食補貼;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回京入戶的知青子女,由入戶所在街道辦事處審核后,開具“北京市城鎮居民副食補貼證明”。

取消


計劃經濟年代,職工能享受的補貼(以貨幣形式兌現的福利),大致有如下幾項:探親路費、衛生費、洗(澡)理(發)費、燒煤補貼、水電費補貼、交通費、生活困難補貼、書報費、獨生子女費(計劃生育政策后)等。上世紀80年代因價格上漲,加上了副食補貼和物價補貼。
所有這些福利,名義上是國家提供,實際上是由職工所屬的單位來籌資支付。如果是機關或事業單位,從國家財政撥款中解決;如果是企業單位,則根據產值獲取相應的福利待遇,由營業外支出(實際是利潤)來支付。而事實上,即使虧損企業也能通過政府調節獲得一定的福利。
上世紀90年代,國家已經明顯感覺到原有的社會保障體系難以支撐。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譚深在《城市“單位保障”的形成和家庭》一文中指出:到1987年,由政府提供的保障範圍達到1.37億人。“這個安全保障網一經建立,很快顯露出它的弊端:經濟效益與福利保障的脫鉤,使得企業失去激勵因素;保障範圍的擴大,降低了原有保障的標準;公費醫療造成巨額藥物的浪費;工資微薄,不可能累積個人財產,造成對單位和家庭的雙重依賴等。”
因此,中國福利制度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改革,從“普惠制”的財政補貼向社會保障聯動機制過渡。隨著中國實行了40多年的福利分房制度的停止和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北京市也在1998年停止了副食補貼的發放。

延伸


新應急救助
近期,北京市豬肉價格不斷上漲,雖然副食補貼未被提及,但北京市將豬肉價格上漲作為2007年調整城鎮低保標準的參考指標之一,而且根據監控隨時會啟動應急救助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