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

陝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

為了規範鄉村規劃的編製實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設管理,促進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規劃的編製實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

文件全文


陝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
(2005年12月3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農村村莊規劃建設條例〉的決定》修正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一屆第13號發布)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鄉村規劃
第三章 鄉村建設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設
第五章 鄉村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鄉村規劃的編製實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設管理,促進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規劃的編製實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編製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條例編製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和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第三條 鄉村規劃的編製實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導、依靠群眾,試點示範、逐步推進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規劃和村民住宅建設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規劃的組織編製和實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並確定專職管理人員。
村民委員會在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做好村莊規劃實施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林業、交通、民政、財政、教育、文化、衛生、廣播電視、環境保護等行政部門以及電力、電信、郵政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鄉村規劃實施和村民住宅建設的年度工作目標,統一部署,制定計劃,採取措施,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規劃實施和村民住宅建設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補助經費、規劃編製和管理經費、規劃管理人員培訓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規劃編製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鄉村和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權。村民住宅由個人建設,對特殊困難農戶,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給予適當補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扶持。村莊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由農村集體組織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宣傳推廣鄉村規劃實施和村民住宅建設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鄉村規劃
第九條 鄉村規劃包括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編製鄉村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域規劃、農業區劃為依據,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設、環境保護、扶貧開發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符合國家和省編製鄉村規劃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條 編製鄉村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要求,結合當地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統籌兼顧,綜合部署鄉村的各項建設;
(二)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的關係,推進農村現代化建設,使鄉村建設的規模、速度同當地經濟發展、人口增減相適應;
(三)合理用地,節約和集約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統一規劃鄉村綠化、鄉容村貌和環境衛生設施;
(六)保護文物、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編製的縣域規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的總體格局作出安排,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鄉規劃在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鄉人民政府依據縣域規劃組織編製,提交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實施,用於指導村莊規劃的編製。
鄉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劃區範圍,鄉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村莊規模和發展方向,村莊和村民住宅的總體風格,村莊的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通信、綠化、教育、衛生、體育、文化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配置,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鄉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條件的可以參照鎮的建設標準提出規劃編製要求。
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在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製,並應當有村民代表參與,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實施。
村莊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築風格,道路走向、寬度,養殖加工等產業發展用地,供水、排水、供電、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線和教育、衛生、體育、文化、綠化、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設要求。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製鄉村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地質勘測、自然資源狀況等有關的基礎資料,並做好鄉村規劃編製的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鄉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村莊規劃的期限一般為十年。鄉村規劃的變更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鄉村建設
第十六條 鄉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鄉規劃的實施。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莊規劃的實施。在規劃實施中,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規劃要求和用地調整,不得阻撓規劃的實施。
第十七條 對於人畜用水嚴重短缺地區、地質災害易發地區、地下采空地區、水土流失嚴重的山地丘陵地區等不適宜人居地方的村莊和農戶,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選擇交通方便、自然環境適宜居住、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地方,按照規劃的要求,有計劃地實施搬遷,集中建設新村或者遷入其他村莊。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自然條件良好、人口較多、具有區位優勢和發展潛力的村莊,採取擴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邊自然村農戶向該地聚居,逐步發展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鎮。
第十九條 建設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築不規範、基礎和公共設施不完善的村莊,應當按照規劃逐步進行改建、改造,達到村莊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條 城鎮周邊的村莊應當依託城鎮和產業發展進行改建,實現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與城鎮共享,擴大城鎮規模,增強城鎮的輻射力和拉動力。
第二十一條 完整體現歷史風貌和建築特色、有一定保護價值的村莊,應當保護原有建築,新建建築應當與原有建築風格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山地、丘陵、溝壑地區的散居農戶,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對集中建設住宅,不佔或者少佔農用地。
第二十三條 村莊規劃實施應當制定近期建設方案,確定住宅基礎標高、道路寬度及建築紅線、綠化帶、工程管線、公共設施布局等事項,並根據本村產業發展和村民生產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產業發展用地、衛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各項專用資金,用於鄉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等各項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鄉村的供水、排水、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可以合理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村莊需要在村組或者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置換土地的,應當經相關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置換土地造成被置換土地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六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企業、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三)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權屬證明;
(四)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建設用地使用協議;
(五)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審查對符合鄉規劃、村莊規劃要求的,應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臨時佔用非農用地的,須經村民委員會同意。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后應當自行拆除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清理場地,歸還用地。
第二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當按照《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執行,保證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村莊規劃建設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農村建築工匠加強技術培訓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推廣新型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標準化、產業化生產,提高建築質量,降低建築成本。
第三十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應當符合鄉村規劃,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開工前必須向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設計、施工條件依法審查批准,頒發施工許可證,並經鄉(鎮)人民政府現場驗線后,方可開工。
第三十一條 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后,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並出具核實結果,未經核實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拆除施工時的各種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因實施鄉村規劃給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村民宅基地被佔用的,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設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民住宅設計、建設的指導,根據關中、陝北、陝南不同地域民居特點,無償向村民推薦設施完善、使用功能齊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樣、體現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經濟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設計圖,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設技術規範。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技術規範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村民住宅技術規範標準。
第三十四條 設計村民住宅堅持適用、經濟、美觀、安全、衛生、方便的原則,按照村莊規劃確定的建築風格,結合當地農村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對房屋位置、房屋結構、通道、庭院、圍牆、門戶、衛生設施、畜禽圈、沼氣設施等家庭生產生活設施,合理布局,科學設計,體現地域和民俗特色、時代風貌,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五條 村民建設住宅應當按照村莊規劃和建設技術規範的要求,自主設計或者選擇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住宅設計圖。在適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廣建設坡屋頂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條 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二層以上住宅,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採用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提供的通用設計。
村莊規劃編製和村民住宅設計人員應當實地考察,充分聽取村民意見,結合當地的地域風貌和民俗文化,科學合理的編製村莊規劃和設計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條 村民在規劃區內建設住宅需要申請宅基地的,應當先向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依照《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依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進行定點放線后,村民方可開工建設住宅。
村民委員會進行定點放線,應當確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四至、基礎標高、房屋層高等。
第三十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設住宅的,原有宅基地應當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體。
禁止違法多佔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設住宅。
第四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在村民住宅建設、改造中推廣使用沼氣、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型能源,並提供技術指導和資金補助。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莊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鄉村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護飲用水源。有條件的鄉村應當實行集中供水,並使飲用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禁止在鄉村公共飲用水源地建廁所、畜禽圈、污染型企業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四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樹造林,綠化村莊,美化環境,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
第四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莊環境衛生的管理,明確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
村民應當維護村莊環境衛生,不得隨意傾倒垃圾、糞便、廢料廢渣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場所隨意排放污水。有條件的村莊應當設立垃圾收集處理點,建設污水排放處理設施。村民建廁所、畜禽圈等不得佔用村莊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管理,保證正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損毀。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村莊內的文物古迹、古樹名木、風景名勝資源、軍事設施和國家公共設施。
第四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對鄉村建設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圖紙等資料應當及時整理歸檔。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村莊規劃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時清理平整施工現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人員清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村民委員會組織定點放線,或者不按照確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積、四至、基礎標高、房屋層高建設住宅,嚴重影響鄉村規劃的,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影響鄉村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處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鄉村公共飲用水源地建廁所、畜禽圈、污染型企業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鄉村規劃區內亂堆亂倒垃圾、糞便、廢料廢渣及其他廢棄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場所隨意排放污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損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前述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阻撓鄉村規劃建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在組織實施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中,擅自改變規劃要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亂批亂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村民會議依法予以罷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農林牧場場部及其居民點的規劃建設,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