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而制定的法規。2004年11月15日商務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12月2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計經委、省工商局
《浙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政辦[1997]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計經委、省工商局制定的《浙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省計經委 省工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第一條 成品油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戰略性物資和特殊商品,為加強對成品油市場的管理,規範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成品油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燈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腦油和燃料油(重油)。
第三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成品油經營業務的批發企業、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及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同時還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批發企業
1、有經營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
2、註冊資本在150萬元以上和與現有經營規模基本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3、有符合國家標準與經營規模基本相適應的成品油儲運設施,其中自有金屬儲油罐容量須在1000立方米以上;
4、有穩定的成品油資源供應和銷售渠道,有與儲運規模基本相適應的進銷量。
(二)加油站和零售網點
1、加油站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50156--92《小型石油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範》的要求;
2、加油站的建設必須符合當地縣(市)級以上政府的規劃要求,各項手續完備,經營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消防、質量、計量、環保等政策法規的要求;
3、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4、從業人員以及規章制度符合經營成品油技術要求;
5、加油站和零售網點,應逐步實行代銷制。
第五條 從事成品油進口代理業務的外貿企業,除必須經外經貿部批准具有成品油經營權外,同時還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經營成品油進出口業務的能力和條件,在國內外有一定的市場,出口創匯大,經濟效益好;
2、有良好的國際信譽,與國際上主要的石油公司有較穩定的貿易關係。
第六條 申請新成立成品油經營業務的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批發企業
1、由企業向當地計經委(計委、經委,下同)提交企業項目建議書,經當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初審后,報市(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審核,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審批;
2、企業持批准的文件,方可按基建立項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再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3、企業基建完成後,須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等有關職能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經營成品油。
擴建、改建成品油儲運設施的批發經營企業,須由當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報市(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初審后,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核准,企業按審核意見和現行有關規定報批技改項目,項目竣工后,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等有關職能部門組織驗收合格證,方可重新開業。
(二)加油站和零售網點
1、各地計經委應根據縣(市)政府的總體規劃要求和本地的實際需求,擬訂一個到2000年加油站及零售網點的建設規劃,經市(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初審后,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審批;
2、新建、改建、擴建加油站及零售網點的企業,應向當地計經委提交項目建議書,由當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根據規劃初審后,報市(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審查批准;
3、被批准的加油站及零售網點持批准文件辦理申請立項等各種有關手續,再由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或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計經委和工商部門在審批成品油批發企業、加油站和零售網點時,應徵求商業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對國家確定的軍隊(武警部隊)、交通、鐵路、外貿、民航、油田等六大直供用戶實行直供的成品油,只能自用,不準銷售。
第九條 對省確定的直供戶、重點戶企業的自用成品油,不得對外銷售。
第十條 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銷售各大區公司的經營企業,要根據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貿委核定的經銷量在本省境內銷售。
第十一條 省內地方石化企業所生產的成品油,不得自銷,統一納入國家和省導向配置。所屬經營企業,要根據省計經委核定的經銷量銷售。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的石化企業所生產的成品油(除合同已有規定外),經國家批准,並由該企業報送省計經委備案后,可在省內銷售。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外經貿部批准,持批准文件到省計經委備案后,方可在本省境內從事成品油的批發、零售業務。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有關政策進口自用的成品油,嚴禁在省內銷售。
第十五條 來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稅區的成品油,未按規定辦理正式進口手續的,不得在本省境內銷售。
第十六條 加油站和零售網點不準從事成品油的批發業務,不得從無批發權的單位購進油品;批發單位不得向無證經營單位銷售或委託銷售成品油。
第十七條 所有成品油經營單位應依法經營,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消防、價格、計量、質量、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自覺接受有關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嚴厲打擊油品走私活動,禁止經營走私油品。
第十九條 未經外經貿部批准的外貿企業,不得從事成品油進口和代理業務。
第二十條 未經國務院批准的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從事各港口國際航運船舶免稅燃油供應業務。
第二十一條 軍隊(武警部隊)生產經營系統的經營單位,不得採用軍隊番、代號或與軍隊有關的名稱和標誌經營成品油。
第二十二條 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制訂應急滅火方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消防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訂的資源配置計劃和價格政策,按國家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掛牌銷售,經營證照不得租借、轉讓。
第二十四條 批發企業應當保持一定的庫存量,一般不得低於年經營量(按上一年經銷總量計算)的10%。
第二十五條 成品油市場管理由各級計經委、工商部門會同商業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實施國家關於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與規定;
2、審批成品油經營單位的設立;
3、統一規劃成品油市場布局;
4、審核成品油市場進入資格,規範成品油市場交易行為,制定成品油市場交易規則,維護成品油市場正常秩序;
5、調查研究成品油市場供應變化情況,協調處理成品油市場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6、建立聯合檢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經營企業進行計劃配置、質量、計量、稅務、價格、消防、網點布局及經濟違法行為等方面的檢查;
7、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8、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流通領域成品油質量(含計量)的監督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流通領域成品油質量監督體系。
各級稅務、物價、環保、消防、海關、建設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能範圍內對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理。
2004年12月2日,商務部發布《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成品油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戰略物資,制定該《辦法》,不僅對於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確保成品油市場管理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
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成品油零售經營對外開放的最後期限是2004年12月11日,成品油批發經營也將在兩年後對外開放。因此,制定並實施《辦法》是我國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開放成品油市場的需要。
《辦法》共7章38條,分別對成品油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的程序與期限、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頒發與變更、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做出了全面的規定。
《辦法》規定,商務部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辦法》分別對成品油批發、倉儲和零售經營規定了相應條件,並規定了受理申請和作出審查決定的具體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成品油批發經營的申請,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市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的申請,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倉儲或零售經營許可。
《辦法》規定,各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期限均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申請的時限,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避免了審查期限過長、久拖不決的情況,提高了行政許可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