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縣公安局
上杭縣公安局
貫徹徠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廳、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以及縣委、縣政府有關公安工作的決定、指示,並部署和指導全縣公安工作。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關於全省市縣公安機關機構改革意見》(閩委編辦[2002]6號)、《中共龍岩市委、龍岩市人民政府關於上杭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岩委[2002]27號)、《中共龍岩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龍岩市公安局關於制定縣(市)公安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岩編辦[2002]6號)和《中共上杭縣委、上杭縣人民政府關於縣鄉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杭委發[2002]7號),保留上杭縣公安局。上杭縣公安局是主管全縣公安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划入職能:原檢察機關承擔的查處經濟(涉稅)案件職能。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縣公安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廳、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以及縣委、縣政府有關公安工作的決定、指示,部署和指導全縣公安工作。
(二徠)負責全縣公安隊伍的管理教育訓練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抓好全縣公安機關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斷加強公安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建設。
(三)為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和對策。
(四)直接參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經濟案件的偵察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行動、協調和處置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
(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和出入國境、往來華僑、港澳台人員和入境本縣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工作。
(六)管理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
(七)負責維護本縣轄區治安和警戒巡邏工作,偵查、打擊走私犯罪活動。
(八)承擔全縣各級建築項目的消防審核、檢查驗收及實施火災撲救工作。
(九)檢查、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
(十)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經濟保安隊伍的建設。
(十一)協助上級機關實施來杭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的警衛工作;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警衛任務。
(十二)負責對看守所、拘留所的監督和檢查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執法監督和法制教育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的禁毒工作,偵查、協調、查處本縣轄區內種、吸、販、制毒工作。
(十四)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
(十五)為全縣機關提供通信、信息、技術、後勤服務工作。
(十六)管理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紀檢、監察、人事、勞動工資福利、計劃生育、精神文明建設、老幹部工作和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