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信息化水平評價暫行辦法

中央企業信息化水平評價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信息化水平評價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信息化水平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資發[2008]113號
各中央企業:
為加快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化工作,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據國資委《關於加強中央企業信息化工作指導意見》(國資發〔2007〕8號),特制定《中央企業信息化水平評價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中央企業信息化水平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強中央企業信息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2007〕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通過開展中央企業信息化評價,更好地指導和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化,實現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促進中央企業做強做大,提高核心競爭力,結合中央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以《指導意見》提出的中央企業信息化的基本原則、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措施要求為依據,建立特定的指標體系和權重體系,通過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對中央企業一定時期內的信息化過程和信息化效果作出評價。
第四條 中央企業信息化水平評價遵循的原則是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反映企業信息化現狀,數據採集要真實準確,做到評價辦法公開,評價過程透明,評價結果公正。
第五條 中央企業信息化水平評價以中央企業的總體水平為對象,實行初評和複評相結合。評價結果共分五個級別。
第六條 國資委根據年度評價結果編製中央企業年度信息化報告。

第二章 初 評


第七條 初評是通過指標數據採集計算各中央企業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數,確定初評結果。
第八條 初評指標體系由指標和指標權重兩部分構成。指標包括要素指標和要素分項指標;指標權重是指按照德爾菲法確定的要素指標和要素分項指標的權重。
第九條 指標數據採集與指數計算方法。
(一)按照要素指標和要素分項指標,國資委編製《年度中央企業信息化水平評價數據採集表》(以下簡稱《數據採集表》),並由中央企業根據企業信息化的總體情況,真實、準確地填報數據。
(二)指數計算方法。
1.對數據進行無量綱化處理,使量綱不同的各類指標值轉化為可以直接進行計算的數值。
2.從具體的指標開始,逐項分層加權計算,形成要素級指數分值。
3.對各要素指數分值進行加權合成,得出各中央企業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數。指數計算公式為:
其中:I為中央企業信息化水平指數,n為信息化水平構成的要素個數, m表示信息化水平第i個構成要素的指標個數,Pij為第i個構成要素的第j項指標標準化后的值,W ij為第i個構成要素的第j個指標在其中的權重,W i為第i個要素的權重。
第十條 根據各中央企業填報的數據計算出各自的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數,作為企業的初評結果,並在此基礎上進行複評,確定各中央企業年度信息化水平級別。

第三章 復 評


第十一條 複評是通過複議審核各中央企業在不同級別的各項特徵指標上的得分,確定其年度信息化水平級別。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年度信息化水平被劃分為A、B、C、D、E共五個級別。根據五個級別的定義,在指標體系中選取部分指標作為不同級別的特徵指標,明確不同級別在特徵指標項上的達標分數。
第十三條 複評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根據各企業的初評結果,將其劃分到不同的級別。劃分標準為:90——100分為A級、80——89分為B級、60——79分為C級、40——59分為D級、39分以下為E級。第二步,審核其在各個級別特徵指標項上是否達標。其中80%以上的特徵指標項得分均達標時,方可判定年度信息化水平達到該級別。否則,將年度信息化水平調整至下一個級別。
第十四條 對特徵指標項的部分數據進行現場核查,並根據核查情況確定最終級別。現場核查對象為複評后確定為A級的企業和部分確定為B、C、D級的企業。
第十五條 複評由國資委組織專家組進行。專家組一般由5-7人組成。
第十六條 企業在複評中發生級別調整時,其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數不變。
第十七條 複評結束后,形成年度中央企業信息化水平評價最終結果,包括各中央企業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數、水平級別和評價報告。

第四章 評價組織與程序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中央企業信息化指數評價指標及權重》和《複評級別特徵指標及達標標準》的基本原則和框架,國資委可根據新階段的中央企業信息化發展目標、任務和要求組織修訂。《數據採集表》每年度由國資委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調整。
第十九條 第一次評價在本辦法印發后組織實施。之後,每年度3月底前,國資委將評價年度的《數據採集表》發送各中央企業;4月底前,各中央企業按照要求將填寫的《數據採集表》報國資委辦公廳;6月底前,國資委組織完成評價工作,並公布評價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可參照本辦法評價總部及所屬子企業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