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3號 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了促進人身保險業務健康發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以下簡稱“新型產品”),是指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
目錄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3號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人身保險業務健康發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以下簡稱“新型產品”),是指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新型產品的特性、演示保單利益測算以及介紹經營成果等相關信息的行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形式:
(一)媒體、公司網站上的說明和介紹;
(二)產品說明會上的說明和介紹;
(三)銷售人員的說明和介紹;
(四)客戶服務人員的回訪;
(五)定期寄送報告資料。
第四條 保險公司開辦新型產品,應當製作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條 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應當採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準確描述與產品相關的信息。保險公司應當對信息披露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無重大遺漏,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進行欺騙、誤導和隱瞞。
第六條 保險公司銷售新型產品,應當向投保人出示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還應當出示投保提示書。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后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中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採用高、中、低三檔演示新型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
利益演示應當堅持審慎的原則,用於利益演示的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的假設投資回報率或者萬能保險的假設結算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最高限額。
第八條 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進行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標與其他保險產品以及銀行儲蓄、基金、國債等進行簡單對比,也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作引人誤解的宣傳或者虛假宣傳。
第九條 除團體保險外,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產品的回訪制度。回訪制度應當包括回訪的時間、方式、內容、成功率以及問題件的處理等內容。
第十條 保險公司對新型產品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在猶豫期內完成。回訪應當首先採用電話方式,並製作錄音;電話回訪不成功的,可以採用信函或者會見等方式,但必須取得投保人簽名的回執;通過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訪的,保險公司應當就回訪情況及不能成功回訪的原因等有關內容進行詳細記錄。
保險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回訪的錄音及其他證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總精算師應當確保產品說明書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並且符合本辦法對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新型產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應當與保險條款及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演示新型產品未來利益給付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第十四條 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設計、印刷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報經其總公司批准。除省級分公司以外,保險公司的其他各級分支機構均不得設計、印刷和修改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不得授權其代理人設計、印刷和變更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險代理人不得設計、印刷和變更其代理銷售的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與新型產品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三章 投資連結保險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開發的投資連結保險賦予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選擇權的,應當在投保單和保險條款中載明。保險公司應當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單上註明是否在猶豫期內將合同約定的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
選擇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的,除保單工本費和資產管理費以外,保險公司應當退還賬戶餘額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項費用;選擇猶豫期滿后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的,保險公司應當退還除保單工本費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險費。
第十八條 投資連結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1、在產品說明書封面顯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提示該產品為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投資風險由投保人承擔。
2、提供靈活繳費方式的,還應當特別提示投保人停止繳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
(二)產品基本特徵
投資連結保險的運作原理,產品的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三)投資賬戶情況說明
1、產品所連結的各投資賬戶的資產配置目標、原則、投資策略、投資工具及比例等;
2、產品所連結的各投資賬戶過去10年每月末賬戶賣出單位價格變化圖;投資賬戶運作時間不足10年的,則為其存續時間內每月末賬戶的賣出單位價格變化圖;
3、各投資賬戶提取的各項費用及提取時間;
4、投資單位價值評估方法;
5、各投資賬戶面臨的主要投資風險;
6、在投資賬戶設定投資業績比較基準的情況下,說明投資業績比較基準及計算方法。
委託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託管的投連產品,還應當披露資產託管銀行名稱。
(四)利益演示
1、利益演示應當以表格形式預測投資部分的未來利益給付情況,且至少應當包括以下項目:
(1)期繳或者躉繳保險費、追加保險費以及累計保險費;
(2)收取的各項費用,其中初始費用、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等主要費用需逐項列明;
(3)進入投資賬戶的價值;
(4)不同假設投資回報率下的投資賬戶價值、死亡給付金額和現金價值。
2、保險期間少於10年的,必須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超過10年的,前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必須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必須註明投資連結保險對應資產的假設投資回報率,並用醒目字體標明該利益演示基於公司的投資收益假設,不代表公司的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實際投資收益可能出現負值。
(五)猶豫期及退保
1、猶豫期的含義、起算時間及天數;
2、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選擇權以及不同選擇權下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應當退還的金額;
3、猶豫期後退保需扣除的費用以及退保金的計算方法。
第十九條 保單期滿前,保單賬戶餘額不足以支付當前的風險保費及其他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催告投保人,並且告知不按時支付相關費用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每周應當至少在公司網站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公眾媒體上公告一次投資賬戶單位價格。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的投資賬戶單位價格歷史信息;運作時間不足10年的,應當保留投資連結保險開辦以來投資賬戶單位價格的全部歷史信息。
保險公司在網站上公布的投資賬戶單位價格的歷史信息應當方便公眾查詢。
第二十一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每半年應當至少在公司網站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公眾媒體上發布一次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投資賬戶簡介,包括投資策略、主要投資工具及各類資產比例;
(二)各投資賬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三)列表比較各投資賬戶自設立以來各年度的投資回報率;
(四)投資連結保險賬戶資產估值原則,包括上市交易和未上市交易的各類證券品種的估值原則和處理方法;
(五)投資連結保險賬戶投資回報率及其他涉及業績表現的財務指標的計算公式;
(六)報告期末股票資產中各行業股票市值及佔比;
(七)報告期末債券資產中各類債券賬面餘額及佔比,不同信用等級的債券賬面餘額及佔比;
(八)報告期末基金資產中各類基金凈值及佔比;
(九)報告期內資產託管銀行變更情況;
(十)其他根據中國保監會要求應當公開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經營投連產品,發生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應當發布臨時報告的事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單狀態報告。保單狀態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險單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保險單編號、保險單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險人姓名、報告期間等;
(二)保單周年日(若保單周年日為資產評估日)或者保單周年日後第一個資產評估日(若保單周年日為非資產評估日)各投資賬戶餘額,包括持有的單位數、單位價值、賬戶價值總額;
(三)報告期間保單項下各投資單位數變動情況及報告期初和期末各投資賬戶餘額;
(四)逐筆列示報告期間內發生的期繳或者躉繳保險費、部分領取、賬戶轉換、保單管理費、死亡風險保險費、追加保險費等事項;
(五)報告期間發生的其他需要告知投保人的重要信息。
保單狀態報告不得用於銷售宣傳等其他目的。
第二十四條 對投資連結保險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該保險產品以及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
(二)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天數以及猶豫期享有的權利;
(三)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四)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回報是不確定的,實際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虧損;宣傳材料上的利益演示僅基於假定的投資收益,不代表未來的實際收益;
(五)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費用扣除項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額;
(六)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
第四章 萬能保險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條 萬能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1、在產品說明書封面顯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提示該產品為萬能保險,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是不確定的。
2、提供靈活繳費方式的,應當特別提示投保人停止繳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
(二)產品基本特徵
萬能保險的運作原理,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單利益以及萬能險的主要投資策略。
(三)保單賬戶
1、保單賬戶價值的計算方法;
2、逐項列明收取的各項費用、費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額)及扣費時間。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萬能保險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表格中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1)期繳或者躉繳保險費、追加保險費以及累計保險費;
(2)收取的各項費用,其中初始費用、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等主要費用需逐項列明;
(3)進入萬能保單賬戶的價值;
(4)不同假設結算利率下各保單年度末保單賬戶餘額、死亡給付金額和現金價值。
2、保險期間少於10年的,必須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於10年的,前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必須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時,必須註明用於演示的萬能保險的假設結算利率,並用醒目字體註明該利益演示是基於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設,不代表公司的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實際保單賬戶利益可能低於中、高檔利益演示水平。
(五)猶豫期及退保
1、猶豫期的含義、起算時間、天數及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的權利;
2、猶豫期後退保需扣除的費用以及退保金的計算方法。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每月應當至少在公司網站上公布一次當月的日結算利率和年化結算利率。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萬能保險各月結算利率的歷史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運作時間不足10年的,應當保留萬能保險開辦以來各月結算利率的全部歷史信息。
第二十七條 保單期滿前,保單賬戶餘額不足以支付當前的風險保費及其他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催告投保人,並且告知不按時支付相關費用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單狀態報告。保單狀態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險單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保險單編號、保險單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險人姓名、報告期間等;
(二)報告期內本保單賬戶價值變動情況:
1、期初保單賬戶價值;
2、本期保單賬戶價值增加情況,包括基本保險費、額外保險費、躉繳保險費、追加保險費、累計保險費、初始費用(扣除項)、保單賬戶結算收益、持續獎金等;
3、本期保單賬戶價值減少情況,包括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部分領取等;
4、期末保單賬戶價值;
(三)報告期內各月的年化結算利率。
保單狀態報告不得用於銷售宣傳等其他目的。
第二十九條 對萬能保險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該保險產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
(二)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天數以及猶豫期享有的權利;
(三)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四)提示投保人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收益是不確定的,取決於公司實際經營情況;
(五)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費用扣除項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額;
(六)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
第五章 分紅保險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在產品說明書封面顯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提示該產品為分紅保險,其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其中,採用增額方式分紅的,應當特別提示終了紅利的領取條件。
(二)產品基本特徵
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單利益,以及分紅保險的主要投資策略。
(三)紅利及紅利分配
1、說明產品的紅利來源,包括死差、費差、利差等,並作出簡要解釋;
2、說明產品紅利分配的方式,屬於現金紅利還是增額紅利,是否具有終了紅利,並作出簡要解釋;
3、說明紅利實現方式,包括直接領取、抵繳保險費、累積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說明紅利分配政策以及確定保單紅利水平的影響因素。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紅保險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表格中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險費及累計保險費;
(2)滿期給付、身故給付、退保金等保證利益;
(3)當年度紅利、累積紅利等非保證利益。
採用增額方式分紅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終了紅利,但應當特別說明終了紅利的領取條件。演示的年度紅利和終了紅利累計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最高限額。
2、保險期間少於10年的,必須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於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必須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應當用醒目字體標明該利益演示是基於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設,不代表公司的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保單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4、利益演示時,不得披露用於演示的分紅保險的投資回報率。
(五)猶豫期及退保
1、猶豫期的含義、起算時間、天數及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的權利;
2、猶豫期後退保需扣除的費用以及退保金的計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分紅率、投資回報率等比率性指標描述分紅保險的紅利分配情況。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紅利通知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險單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保險單編號、保險單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險人姓名、報告期間等;
(二)保單各年度保險費以及至上一保單年度末該投保人已分配的紅利總額;
(三)紅利分配政策;
(四)本年度公司紅利分配額度以及分配給投保人的紅利總額;
(五)本年度分配給該投保人的紅利。
除向投保人提供紅利通知書外,保險公司不得向公眾披露或者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
第三十三條 對分紅保險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該保險產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
(二)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天數以及猶豫期享有的權利;
(三)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四)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宣傳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保單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五)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進行回訪,或者回訪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除本辦法有關回訪的規定外,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開辦其他新型產品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定后,應當比照本辦法中最相類似的新型產品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0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