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炳強
香港跑馬地紙盒藏屍案嫌疑人
歐陽炳強,香港跑馬地紙盒藏屍案嫌犯
1974年,警方拘捕案發時在雪糕公司工作的中國籍男子歐陽炳強,並控告他謀殺。歐陽炳強被判罪名成立並被處以死刑。這是香港首宗沒有人證,純粹以科學鑒證定罪的謀殺案,嫌犯歐陽炳強從頭到尾都強調“我沒殺人,我是冤枉的”。
歐陽炳強的妻子張金鳳多次為丈夫尋找大律師湯家驊上訴,希望獲得脫罪的機會,官司打到了倫敦樞密院,但最後仍不成功。此案至今仍有不少疑點,例如:紙盒上的指印不是歐陽炳強留下的;案發地點找不到死者卞玉英的指紋;警方也一直找不到卞玉英的隨身物品。警方在死者卞玉英身上發現的269條纖維,只有其中7條與歐陽炳強衣服的纖維吻合。案件曾多次被改編成電影。1977年2月9日歐陽炳強被特赦,改為終身監禁。其後於1981年,張金鳳宣布與歐陽炳強離婚,據傳已攜女改嫁。
跑馬地紙盒藏屍案是發生於1974年12月10日在香港的一宗謀殺案件。一名當時16歲少女卞玉英乘搭電車到達香港島跑馬地后前往安美雪糕公司借用電話,之後被殺害。翌日,清潔女工“林嫂”在街上發現卞玉英的裸屍被藏於電視機包裝紙盒內,兩個乳頭被割去,恥毛被燒焦,處女膜仍完整。
12月17日清晨7時許:一間獸醫診所的職員胡永康發現門外行人路旁放著一個紙盒,內藏死者卞玉英赤裸的屍體。死者卞玉英陳屍在一個日立牌S67B型的電視機紙箱內。
這個電視機的紙箱,恰恰成為了破案的關鍵。
經多天偵訊,在九龍柯士甸道某電器公司內,查悉代理此牌子的商行,知道這牌子在72年4月初在港面世。而藏屍的紙箱可能於73年至案發那天,在港島區售出。
經過化驗,證實該紙箱與代理商所售者相同。專案小組為了追查燒焊器的來源,在跑馬地地區內,查問了在電器行工作的750人。又找出50款不同汽車,嘗試將紙箱放入車尾箱內。
最後,終於找到了嫌犯歐陽炳強,法院最後判他有罪。
這個案件的看點在於,“紙盒藏屍案”是香港首宗紙盒藏屍案;其案情峰迴路轉轟動全港;亦是香港歷史上首宗在沒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利用鑒證科技成功入罪的案件。但是歐陽炳強真的是殺人兇手,至今尚有爭論。
據說當時警察為了破案還在半夜打電話去他家冒充死者亡靈,結果他居然一點反應也沒有。然後就是他到也不承認殺了人。當年在認罪書上簽字的時候他還說:“我雖然簽了字,但是不代表是我做的。”歐陽炳強的家人在判決后也作多次上訴均被駁回。
02年9月11日,在監獄度過28年的案件主人公歐陽炳強假釋出獄,而強嫂和子女沒了蹤影。記者問歐陽柄強當年是否殺人,歐陽柄強說案子已經劃上句號,有生之年不願再提起……
地紙盒藏屍案
歐陽炳強,香港知名釋囚。1974年,他曾殺害16歲女學生卞玉英,並把其屍體藏於紙盒內,成為了轟動一時的“跑馬地紙盒藏屍案”,其後經科學鑒證,證明了兇手是歐陽本人,並將其拘捕,被判終身監禁。但有部分於該個時候生活的香港人認為他是無辜。
值得一提,當年為歐陽炳強上訴的正是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湯家驊。
他於2002年9月11日獲得釋放,並改名換姓,重投新生活。
74年12月16日下午五時半:卞玉英離家外出。
同日下午六時半:致電女同學陳彬彬,相約在跑馬地電車總站見面。但陳到達時,卻不見死者蹤跡。
12月17日清晨7時許:一間獸醫診所的職員胡永康發現門外行人路旁放著一個紙盒,內藏死者赤裸的屍體。死者陳屍在一個日立牌S67B型的電視機紙箱內。
貝亞(兇殺組總督察,任職警界十年)74年12月尾接辦此案時,曾多次前往跑馬地安美飲品公司搜查工場一個小房,檢獲電線、燒焊器,成為破獲此案的重要線索。
75年1月3日,警方到安美飲品公司搜查,當時被告(歐陽炳強)顯得有點慌張,頸部神經不斷跳動。隨即又表現得很鎮定,沒有反對警方的搜查。警方傳召兩名機械技師及科學鑒證專家到場,在一個小房內搜獲紅色膠電線、一批紙箱、兩份報紙及一批衣物。
警方往柴灣被告住所,將他帶返警署問話,數天後將他釋放。
警隊再到上址檢走23件物件,大部分是被告的衣物。
警方查出由被告當值,被告持有公司大閘門匙。
警方在被告寓所內拘捕被告,當時他正在洗澡。
警察總部內,被告對著卞相片表示不認識對方,未見過她來借電話,亦未見過安美內有該紙箱。案發當日,更未聞異聲。17日上午他如常返工,晚上返安美,不知發生謀殺案。晚上回家從妻子口中得知發生該案,其妻還笑說謀殺案是他做的。他說:「我做,便犀利了。」
被告表示喜歡看戰士片、恐怖片及有關新奇武器的電影。
第一天
被告:白shirt衫結領呔,頭髮整齊,神色鎮定,不時與庭上腹大便便的妻子對視。
檢察官:本案將依賴許多環境證據,假如證據綜合起來沒有疑問,就判罪名成立。
引述3個比喻:絲襪、光線、拼圖。
陪審團:5男2女
檢察官引導陪審團:此案依賴許多環境證據,若綜合證據后沒有合理懷疑,便可判被告有罪。任何案件都不能100%肯定。
本案控方證人共15名,呈堂證物多達200多件,大部分為男女毛冷外套衫褲、內衣褲,擺滿庭內3張12呎X3呎的長台。
其中一個最特別的證物是一個特製的塑膠模特兒,捲曲放在一個裝電視機的紙盒內。
其他證物:燒焊器、士巴拿、電線、鐵鋸、帳卌;另外有二三十個白色小盒,裝著頭髮、燒焦的恥毛、衣物纖維。這些證物亦被拍下彩色圖片呈堂,是科學鑒證中的環境證物,用作間接證明一個犯罪者在沒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所觸犯的刑事罪。
驗屍報告發現:
-死者被人用右臂箍頸勒斃
-死亡時間:1974年12月16日下午六時至凌晨
-死者仍是處女
-死者雙乳頭被割掉
-死者恥毛被灼過(被燒焊器燒過)
科學鑒證部分:
-死者屍體上有若干衣物纖維,指甲上亦有,與被告家中的衣物纖維一樣
-死者頭髮上有電線膠,在安美內亦發現有此物證
-工場內有女死者的纖維毛髮-死者手肘上有一張印有兩個中文字「未焊」的紙屑
第二天
示範搬屍:女警扮死屍蜷伏在紙箱內,貝亞示範搬屍的方法。其後,主審法官及陪審團到跑馬地現場,再實地示範,整個過程約二十分鐘,吸引不少途人。
環境證供證實:紙盒可從大閘或細閘穿過,拖出門外。
卞玉英弟(最後一個見過死者)供詞:
-卞當日下午在家中煮飯,下午4時接了一個電話,談了兩三分鐘,七八分鐘后再接聽一個電話,又談了三分鐘
-卞5時出門口到銅鑼灣返夜校,比平日早了個半個小時
-卞臨行前表示先往新聞大廈幫哥哥登廣告
警方證實藏屍紙箱曾放在工場內,另證實女死者背後、左腳、左臂上的纖維與被告西裝上的纖維相同。
第四天
法醫官示範死者被殺死的經過:
-死者是窒息致死
-最初估計卞是下午9時至12時死亡。後來發現她被勒斃后,將死亡時間提早至6時至12時,因為被勒死後,體溫會較高(人死後體溫每小時下降1.5度)。
-從細胞反應推斷,死者是死後才遭灼恥毛及割乳頭,死者恥毛不是被火燒,因有明顯的分界,顯然是被燙熱的物體灼過
-死者仍是處女
-據血細胞沉澱情況,證實死者是死後一至兩小時內被搬進箱內
-死者胃內有食物殘渣,死者於死前三小時曾進食(一般人進食后4小時,食物才會排出胃外)
第五天
科學鑒證部分:
-死者手上有張寫著「未焊」的紙屑,工場內有張寫著「修妥」的紙屑,外型吻合
-死者的灼焦恥毛灰內,找出綠銅線
地毯式搜尋證物:用吸塵機吸現場細微證物過程
法官叫現場人士不要深呼吸,以免吹走證物。此語一出,哄堂大笑,陪審團亦要小心翼翼。
第六天
兩名少女上庭作供,證實被告於73年夏天曾在小輪上燒她們的裙子。
被告辯護:
-沒有燒裙,認為做這種事的人行為卑鄙,他經常從筲箕灣過觀塘,從未留意到有人與他相貌相似
-纖維的相同事出巧合
-本案甚多巧合,共有13項
-當晚他因參與同事宴會,所以穿上該西裝,但他先把西裝掛回家中。他認為那些纖維可能是宴會上與人握手時得到的,亦可能有人與他穿相同的衣服,纖維不一定來自他的西裝
-警方見到他神色慌張,其實是因當晚他喝了一些酒
辯方律師:
-警方集中跟蹤被告,對被告不公平
-陳彬彬收到死者電話時,聽到她背後人聲嘈雜,很可能是在茶樓打來的。死者由筲箕灣到跑馬地,需要一小時,途中吃過東西,又登過廣告…
-控方為頂證被告有罪,才將死亡時間故意說早一點。
此案件曾經被改編成三級電影《紙盒藏屍之公審》,由任達華,葉童,董驃,陳啟泰主演。
歐陽炳強最後於2002年9月11日獲得釋放,並改名換姓,重投新生活。
釋放後記:[2002-09-17]歐陽炳強重歸都市情更怯
歐陽炳強對地鐵新事物甚為好奇,常指手畫腳問東問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