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郵政公約
萬國郵政公約
《萬國郵政公約》是“萬國郵政聯盟法規”的一部分。前身為1874年簽署的《伯爾尼條約》,後進行過整體性改動:①進行系統歸類,該項工作主要由1921年策爾馬特會議完成;1947年之後由執行及聯絡委員會繼續進行。②1964年維也納大會批准了將萬國郵政公約分為四項獨立法規的原則,組織法、總規則、公約和公約實施細則。其公約及其實施細則中,列有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共同規則和關於函件業務的各項規定。
指郵政聯盟制項際郵政業務基則約。
萬國郵政公約
,郵政聯盟巴黎舉二屆,修訂《伯尼約》,改《郵政約》,郵政聯盟改郵政聯盟,設伯爾尼。
1964年萬國郵聯第十五屆代表大會按照組織條例與業務規定分開的原則,將原《萬國郵政公約》分為《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和《萬國郵政公約》(含實施細則)。公約包括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共同規則和有關函件業務的規定等。
公約包括以下四部分:
1.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共同規則。
3.函件的航空運輸規則。如使用航空運輸函件的加快航空附加費和不收航空附加費、航空函件的優先處理、航空函件的改寄和退回、航空運費的原則、航空運費的計算和結算等規定。
4.最後條款。規定了公約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郵政業務協定現有七項:《郵政包裹協定》、《郵政匯票和郵政旅行支票協定》、《郵政支票業務協定》、《代收貨價郵件協定》、《托收票據協定》、《國際儲蓄業務協定》、《訂閱報紙和期刊協定》,每項協定均有實施細則。這些協定及其實施細則僅對參加國有約束力。參加國有權對協定某項規定提出保留,保留項目列入有關協定的最後議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