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廣播電視體制
公共廣播電視體制
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以公共視聽費,或以社會資助為主,國家財政補貼為輔,以此消除商業營利的驅動力,在非商業主義、民主政治和中立自主的基礎上,建立的服務於公共利益和對社會負責的廣播電視體制。以此促進言論的自由傳播、文化的多元發展、信息的可選擇性、教育的繁榮和高質量節目的製作。
從制度設計方面看,所有這些公共廣播電視體制類型其最高層的人事構成和總體財政狀況是由社會各基本政治力量共同決定的,而電台電視台基本上是依法自主經營,政府一般專事間接調控。
主要有國有公營型、國有國會主導型、社會聯合公營型和國有政府主導型等。
1. 公有制形式
1)國有型,如國有公營型、國有國會主導型、國有政府主導型。
2)多種公有制形態(地方所有、公眾團體所有和社區所有),如社會聯合公營型中的地方聯合型、社區/文化聯合型、社會團體聯合型。
2. 社會眾基本政治力量結成的不同的政治調控關係
這是公共廣播電視體制分類的根本標準。
這些不同的政治調控關係可以粗略概括為:
1) 社會各界參與型
2) 國會主導型
3) 政府主導型
4) 黨派聯合型
5) 社會團體聯合型
1.定義:
國有社會公營廣播電視體制是以資產國家所有和經營活動中公司在社會參與下自主進行為基本特點。
2.與國有國會主導型、國有政府主導型的主要區別:
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或強大的文化傳統,政府和國會都不能主導國有公營型廣播電視公司最高管理機構的人選。
3.典型代表:
英國BBC
4.權力機構組織形式:
董事會是它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共12名,其中負責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地區事務的董事各一名。BBC董事會成員由政府推薦,女王任命,雖然並不是按代表制原則而是以社會賢達的標準選定,仍然具有廣泛的社會代表性。主要原因是:在推薦BBC董事時,政府一般不自行其事,而是按照不成文慣例,依據歷屆皇家政策諮詢調研委員會和社會諸利益集團(包括傳媒界)的意見展開工作。
5.管理方式:
BBC董事會只是個戰略決策和預算監控機構,它在選定BBC總經理后,一般並不干預BBC日常事務,而是讓他全權處理。
6.政府與BBC的關係:
英國政府受國會委託推薦BBC董事會成員,監管和發放執照給BBC,因此無疑有很大的權力。但是,自20世紀2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很少利用此種管轄BBC的權力去憑自己的意願組建BBC董事會,干涉BBC的日常工作。之所以英國政府奉行此項政策,是因為一方面英國存在悠久而又強大的不干涉社會公共事務的文化傳統,另一方面歸根到底英國政府是受託管理BBC,一旦政府跟皇家政策諮詢調研委員會、BBC董事會、BBC總經理以及BBC從業人員等發生尖銳衝突,國會有權干預,以維護憲章所規定BBC社會公營原則。
7.對BBC國有公營體制的評價:
在缺乏或沒有類似英國文化傳統慣例的國家,BBC體制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其獨立性可能受到很大衝擊。所以,當代西方國有社會公營廣播電視在體制上一般設置某種直接的權力制衡機制(諸如加強國會監督和推行選擇領導成員的代表制和公議制等)。
1.定義:
社會聯合公營廣播電視體制,是以眾方政治力量共同認可公共廣播電視組織結構、領導人選和大政方針為核心特徵的。
2.與國有社會公營廣播電視體制的主要區別:
1) 公有制形態多樣,主要有國家所有、地方所有、公眾團體所有和社區所有等;
2)經費來源更加多元,除了視聽費、國家財政補貼和廣告收入之外,還有公司、社團、個人捐資等;
3)眾方政治力量的共同認可發揮著主導性的政治調控作用,這可以說是此類廣播電視體制的突出特點。
3.類型:
地方聯合型(德國公共廣播電視)、社區/文化聯合型(比利時公共廣播電視)、黨派聯合型(荷蘭公共廣播電視)、公眾團體聯合型(美國公共廣播電視)等。
1.與國有社會公營廣播電視體制的異同:
相同點:
1) 國家所有;
2) 以法確定公共廣播電視的獨立法人地位,以免公共廣播電視經營機構成為政府或國會及其它社會勢力的附庸,從而保證其服務公眾的全面性、公正性、客觀性、多元性,維護其監督社會、動員輿論和傳播信息的獨立性。
不同點:
在國有國會主導型公共廣播電視體制中,國會是決定全國性公共廣播電視的中心力量,在機構組建,尤其是公共傳媒領導人選安排,或在日常行業行政監管方面發揮著主導作用。而在以BBC為代表的國有社會公營廣播電視體制內,一般情況下,國會重在立法,而在公共廣播電視機構的實際組建活動及其人事構成方面主要行使監督和同意權,另外國會也不直接對公共廣播電視進行行業行政管理,而是讓獨立的國家廣播電視行政機構和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宏觀調控。
2.典型代表:
1975年後的義大利和1980年後的西班牙公共廣播電視體制
1.定義:
政府主導下的國有公共體制,是以中央政府作為最終向國會負責的主要角色對公共廣播電視進行領導為基本特徵。
2.與國有公營型、國有國會主導型、社會聯合公營型的主要區別:
在此公共廣播電視體制中,雖然公共廣播電視經營機構原則上依法具有獨立公益法人地位,但是中央政府首腦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可以,也習慣於對公共廣播電視經營機構一方面在宏觀上進行政策引導,另一方面在微觀上以行政手段主導其經營方式、財政收支、人員調動,甚至節目安排及其內容。
而在其它當代西方廣播電視體制中,不管是國有社會公營型,還是社會聯合公營型和國會主導之下的國有公營型,公共廣播電視經營機構都是此領域的中心主體,政府一般不能左右其依法開展自主經營活動;另外,由於國會、法院以及其它社會政治勢力廣泛而又深入參與公共廣播電視宏觀層面的建構和運作(諸如高層領導任免、財政預算、各類節目傳送比例等),形成政治調控關係的多元均衡態勢,因此政府不可能起主導作用,而只能作為眾多影響公共廣播電視的重要一方,主要是發揮些宏觀行政調控功能,並且還深受其它政治勢力的制約。
3.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