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China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Education Foundation,CASEF。)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於1995年12月20日成立。

組織概況


成立背景

基金會得到國家科委、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農業部等部委的大力支持;得到國內外企業界及知名人士的積極響應。基金會歸口農業部管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監督。

組織宗旨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的宗旨是:通過廣泛吸收國內外和社會各方面的資金,用以支持中國農業科教事業,補充國家主渠道對農業科技的投入,以加快實施"科教興農"戰略。

主要任務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的任務是:發展農業科教事業,推動農業科技進步,提高農業勞動者素質,促進中國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繁榮。基金會資助農業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示範、成果推廣和農業科教前沿重大課題的研究;資助有突出貢獻和有發展潛力的中青年農業科技人才;資助優秀農業科技著作的出版;獎勵在中國農業科教事業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將根據政府制訂的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定期公布資助方向。資助項目的遴選實行"公開申請,專家評審,民主公正,擇優資助"原則。基金會建立嚴格的籌資、管理和使用制度,公正、合理、規範、科學、有效地使用農業科教基金,向捐贈者公開收支帳目,接受監督。

機構人員


理事成員

第一屆
理事會組成人員
會長林乎加
副會長應曰璉 李靖華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秘書長李靖華
常務理事林乎加 應曰璉 李靖華 孫鶴齡 姜永濤 程序 馬世青 杜鷹
理事林乎加 應曰璉 李靖華 孫鶴齡 姜永濤 程序 馬世青 杜鷹 盧良恕 錢志林毛達如 呂飛傑 龔如心
說明:基金會成立時,白志健、駱友生、王紅誼三位同志曾擔任基金會理事,后因工作調動或退休,改由他人擔任。
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名單
名譽副會長神內良一 樊采良 鮑盛清 魏淑琪
名譽理事何忠華 區仲生 黃蘇民 姜立寬 劉金波 於大海 關富胤 瞿兆玉 幫克尤漢麥堯卡
第二屆
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
會長 張延禧
副會長 駱友生
秘書長 梁光宇(2003年8月離任)
蔣協新(2003年8月履任)
副秘書長 張萬楨(2005年6月履任)
常務理事 張延禧 駱友生 梁光宇 於永維 馬世青 毛達如
理事 張延禧 駱友生 梁光宇 於永維 馬世青 毛達如 呂飛傑 盧良恕 姜永濤 范小建 朱秀岩 孫鶴齡 杜鷹 許越先 雷茂良 江樹人 沈鎮昭 徐定人 陳萌山
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名單
名譽會長 林乎加 何康
名譽副會長 神內良一 樊采良 劉身利 魏淑琪
名譽理事區 仲生 何忠華 黃蘇民 姜立寬 龔如心 關富胤 於大海 瞿兆玉 幫克尤漢麥堯卡
第三屆
理事長 劉立仁(江蘇省人民政府參事室)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鄧慶海(2013-2015.6)潘學峰(2015.6-)
副秘書長 王從基 安曉寧 吳山民
理事 劉英傑(農業部人事勞動司)宋昱(農業部財務司)楊雄年(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趙鐵橋(農業部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
監事 虞從映(農業部財務司)
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
第一屆理事會名譽副理事長:神內良一 樊采良 劉身利 魏淑琪
第二屆理事會名譽理事長:林乎加 何康
第二屆理事會名譽副理事長:神內良一
第三屆理事會名譽理事長:林乎加 何康 劉江 張延禧
第三屆理事會名譽副理事長:神內良一
秘書長、副秘書長
日期:2015-06-18 發布單位:本網 作者:
歷任秘書長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李靖華(1995-1998)
梁光宇(1998-2003)
蔣協新(2003-2012)
鄧慶海(2013-2015)
潘學峰(2015-)
歷任副秘書長
張萬楨(2004-2011)
王從基(2012-)
安曉寧(2012-)
吳山民(2012-)

下設機構

辦公室
職務姓名
主任周濤
副主任趙迅
馮雪芹
郭月虎
陳賀喜
王維
財務部
姓名
部長勾顯倫
張 寧
劉曉霞
資金管理部
職務姓名
部長宋援斌
王蔚南
施麗黎

管理方法


一、總則
第一條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 ( 以下簡稱基金 ) 是由國內外關心和支持中國農業科技教育事業的人士、團體、企業和 政府提供的捐贈款組成 , 基金以捐贈款利息支持中國的農業 科技教育事業發展。為了科學合理地利用基金 , 最大程度地 發揮基金的效益 ,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的使用堅持 " 保證重點 , 適當集中 , 講究效益 , 尊重捐贈者意願 " 的原則 , 合理分配使用基金。
第三條 基金資助的項目必須符合農業部科技教育和人才培養發展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 本基金以無償資助為主 , 資助項目經費的使用必須精打細算 , 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條 基金資助項目的遴選採用 " 公開申請 ,專家評審 , 民主公正 , 擇優資助 " 的原則。
二、基金使用範圍
第六條 本基金主要用於
1. 資助對農業生產、農村經濟和學科發展起重大推動作用的應用技術、應用基礎研究項目和效益顯著的科技推廣項 目。
2. 資助農業科教高級專門人才的培養及對基層技術人員和農民的技術培訓。
3. 資助農業軟科學研究重大課題。
4. 獎勵在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5. 資助優秀科技專著、譯著、教材等的出版。
6. 支付基金會業務活動費用。
第七條 用於資助項目的基金以研究工作的直接需要為限。
第八條 用於資助人才培養 (訓) 項目的資金限於直接與人才培養有關的支出。
第九條 用於獎勵的資金根據理事會確定的獎金額支付。
三、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從各種渠道獲得的捐贈均以基金會名義存人銀行或者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 , 以息金收入作為資助資金。
第十一條 基金的分配方案由理事會每年討論決定。各工作委員會根據分配方案提出項目指南建議,交理事會討論批准,項目指南由基金會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二條 各工作委員會根據有關管理細則規定受理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基金會理事會終審,獲准項目由基金會公布。
第十三條 獲准資助者,應根據有關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在接到批准通知后一個月內與基金會簽訂項目合同,填報項目計劃。因故延期報送項目執行計劃,應提前書面說明原因,否則按自動放棄資助處理。
第十四條 獲准資助者每年年終應填報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決算,基金會每年定期編製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 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項目主持人應向基金會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及體現研究成果的論文、專著、獲獎情況等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六條 獲准資助者發表、出版與中華農業科教基金資助項目有關的論文、專著以及成果鑒定和報獎時,均應標註"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資助 " 字樣。
第十七條 在項目實施期間 , 基金會可隨時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基金會依據項目執行計劃和合同一次或分年度撥款,第一次撥款一般在項目合同確定后的下一季度撥付,以後根據項目執行情況按計劃撥款,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九條 獎勵金在獎勵公布后一個月內支付。
第二十條 因故中止計劃實施和撤銷資助的項目,停止撥款。
第二十一條 受資助(獎勵)的單位必須指定專門銀行帳號,按項目單獨建帳,專款專用,按計劃支出,並嚴格按規定進行管理核算。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財務、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自主支自己使用資助經費,任何單位、個人無權截留、挪用或擠占。
第二十三條 受資助單位或項目負責人不按規定要求報送各種基金管理報表,或違反基金管理規定者,視情節緩撥經費。項目負責人按規定予以補報後方可補撥。對逾期不補報、糾正的,停止撥款。
第二十四條 資助項目一經批准 , 不得無故中止 , 因故中止或撤銷 , 所在單位應及時清理帳目 , 將餘款及實物變賣款全部交回基金會 , 同時編報項目中止 ( 撤銷 ) 經費決算表 , 在一個月內報基金會審查核銷。
第二十五條 項目參加人員、協作者單位均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基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 基金會將根據情節輕重 , 採取批評、停止撥款、撤銷資助 , 不受理當事人所在單位再次申請基金等措施 , 情節嚴重者依怯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直至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基金使用情況,基金會有權監督審查,並可隨時進行抽查。
第二十七條 對無故未按期、按要求完成項目規定任務以及違反基金專款專用規定的單位 , 可給予停撥、減撥資助經費 , 或三年內不受理新項目申請的處罰。
四、附則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設立科技、教育、人才培養、軟科學、出版等工作委員會 , 負責有關專項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基金資助項目 ( 包科技、教育、人才培養、軟科學、出版 ) 的管理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有關獎勵的申報及審批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怯由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 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基金會。

組織章程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英譯名:China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Education Foundation。簡稱:CAS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同時可以接受海外企業、組織或個人的捐贈。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廣泛吸收國內外社會捐贈資金,資助農業科教事業。為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加速農業科技進步、促進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 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農業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0號樓(農業部北辦公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募集和管理運作資金;
(二)資助農業科學(包括農業軟科學)研究及成果轉化;
(三)資助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急需人才培養;
(四)資助農業科技專著和農業科普著作出版;
(五)資助農業先進實用技術的試驗示範;
(六)資助國內外農業科技合作、人才交流與培訓活動;
(七)獎勵在農業科技、教育和推廣事業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八)獎勵優秀的農戶;
(九)獎勵資助農業大中專院校中品學兼優的貧困學生;
(十)開展農業科技諮詢服務和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
(十一)根據捐贈者意願,組織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支持農業科教事業,熱心參與本基金會開展的各項公益活動;
(二)有高度的責任感,辦事公正、客觀;
(三)農業科技教育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或有豐富管理經驗的資深人士;
(四)資金捐贈者或委託的代表人;
(五)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選舉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協商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有權參與基金會重大事項的決策,並對自己的決策意見承擔責任;
(二)理事有權向理事會呈報議案供其討論;
(三)理事對基金會資金籌措、運作及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
(四)理事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如無特殊理由,理事應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
(六)參加理事會組織的活動,並按時完成理事會交辦的任務;
(七)理事應當對提交理事會討論的各項議案認真研究;
(八)理事對基金會的重大涉密決策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重大緊急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支付按本章程第七條規定開展的各項公益活動和業務活動所需要經費;
(二)支付本基金會的辦公費用及工作人員工資;
(三)支付依國家法律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費;
(四)支付理事會決定的其他活動所需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國性的募捐活動;
(二)接受來自港、澳、台地區的捐贈;
(三)接受來自外國的捐贈。
(四)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不含2000萬元)的資金增值運作活動及實業投資在500萬元以上(不含500萬元)的直接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時,應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者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者的查詢,基金會須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者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剩餘資金(包括拍賣剩餘固定資產所得資金)可以在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內,公開招標,經過申請、專家評估等程序后,直接支持符合資助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二)不拍賣的剩餘固定資產,可以直接捐贈給貧困地區、貧困學校。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2年4月1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