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複

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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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複
(國函[2000]50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宜春地區撤地設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贛府文[1999]46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複如下:
一、
同意撤銷宜春地區和縣級宜春市,設立地級宜春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袁州區。
二、
宜春市設立袁州區,以原縣級宜春市的行政區域為袁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中山中路。
三、
宜春市轄原宜春地區的上高縣、宜豐縣、奉新縣、萬載縣、靖安縣、銅鼓縣和新設立的袁州區,原宜春地區的縣級豐城市、樟樹市、高安市由省直轄。
宜春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製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國務院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