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
在一般情況下,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就一宗案件只涉及單一罪行而言)。但是,當裁判法院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元。至於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亂拋垃圾、公司沒有遵守《公司條例》事項以及僱主違反《雇傭條例》事項等性質較輕微的罪行,則由特委裁判官負責審理。特委裁判官不能判處監禁刑罰,而罰款的上限為5萬元,而裁判法院的上訴案案件會轉至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
香港主權移交之前,香港裁判法院的名稱為香港裁判司署。
東區裁判法院(香港西灣河太安街29號東區法院大樓)
九龍城裁判法院(九龍九龍城亞皆老街147M號九龍城法院大樓)
觀塘裁判法院(九龍鯉魚門道10號觀塘法院大樓)
荃灣裁判法院(新界荃灣大河道70號荃灣法院大樓)
粉嶺裁判法院(新界粉嶺璧峰路1號粉嶺法院大樓)
沙田裁判法院(新界沙田宜正里1號沙田法院大樓)
屯門裁判法院(新界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法院大樓)
西九龍裁判法院(計劃中)(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