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
目錄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325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已經2018年11月19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唐良智2018年12月27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
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紮實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市政府決定取消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設定的69項證明事項(具體目錄見附件),切實方便群眾辦事和企業生產經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嚴格落實證明事項清單管理制度,除國家、市級明確保留的證明事項外,不得要求群眾和企業提供其他證明材料。要認真落實證明事項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對有關文件和辦事指南進行修訂完善,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做好宣傳解讀工作,防止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保證平穩過渡。要加強督促檢查,對違法增加證明事項和證明材料、提高證明要求、隨意將行政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給群眾和企業的,要及時糾正、查處。
附件:重慶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附件
重慶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序號 | 證明事項 | 索要單位 | 證明用途 | 設 定 依 據 | 取消后的 處理方式 |
1 | 納稅證明 |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 申報重點現代物流企業和重點現代物流項目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重點現代物流企業和重點現代物流項目認定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7〕296號) | |
2 | 信用證明 |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 申報重點現代物流企業和重點現代物流項目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重點現代物流企業和重點現代物流項目認定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7〕296號) | |
3 | 在校就讀和學費標準證明 |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 建卡貧困家庭在校大學生申請學費資助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重慶籍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大學生資助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7〕183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網路核驗 |
4 | 完稅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建築施工企業申報納稅信息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建築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2〕65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 |
5 | 房屋權屬證明 | 公安行政主管部門 | 編製門樓號 | 《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7號) | 法定證照核驗 |
6 | 房屋建設文件證明 | 公安行政主管部門 | 編製門樓號 | 《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7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書面告知承諾 |
7 | 門樓號變更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因門樓號變更,房屋建築有關單位和個人辦理事務 | 《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7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 |
8 | 入境動物檢疫證明 | 公安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辦證機構 | 養犬人辦理境外進口犬只養犬登記 | 《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法定證照核驗 |
9 | 暫住證明 | 公安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辦證機構 | 辦理養犬登記 | 《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法定證照核驗 |
10 | 犬只免疫證明 | 公安行政主管部門 | 辦理養犬登記 | 《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 | 主動核查、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法定證照核驗 |
11 | 嬰兒出生、死亡、流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和節育手術證明 | 醫保行政主管部門 | 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時需出具該證明 |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 | 與協議服務機構數據共享、法定證照核驗 |
12 | 被供養人的生存證明 | 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2〕22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法定證照核驗 |
13 | 婚姻關係證明 | 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2〕22號) | 法定證照核驗 |
14 | 孤寡老人或孤兒證明 | 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2〕22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 |
15 | 養子女身份證明 | 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2〕22號) | 法定證照核驗 |
16 | 獨生子女證明 | 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增發獨生子女父母養老待遇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法定證照核驗 |
17 | 異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等級證明 | 醫保行政主管部門 | 參保人異地就醫醫療費用報銷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和重慶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11〕293號) | 網路信息共享、電話查詢 |
18 | 精神病、癲癇病患者病情、病史證明 | 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門 | 企業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申請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 | 《重慶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12〕267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法定證照核驗 |
19 | 在校大中專學生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征地安置 |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法定證照核驗 |
20 | 現役義務兵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征地安置 |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法定證照核驗 |
21 | 勞改勞教人員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征地安置 |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部門間信息共享 |
22 | 收養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征地安置 |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 法定證照核驗、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 |
23 | 集體土地上住房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征地安置 |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法定證照核驗 |
24 | 無住房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征地安置 |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 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實地調查 |
25 | 常住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請住房安置 |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法定證照核驗 |
26 | 無住房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征地拆遷中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城鎮戶口的申請住房安置 |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政府部門內部核查 |
27 | 長期居住在項目徵收範圍內的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征地安置 |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 法定證照核驗、政府部門主動核查 |
28 | 業主同意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列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 《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 |
29 | 公示情況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列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 《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 | 書面告知承諾 |
30 | 穩定住所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 | 《重慶市地票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5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 |
31 | 不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直接威脅區域,或在地質災害易發區但不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意見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辦理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審批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11〕372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 |
32 | 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預先撥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 《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 |
33 | 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0〕61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 |
34 | 收入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0〕61號) | 法定證照核驗、書面告知承諾 |
35 | 個人住房情況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0〕61號) | 法定證照核驗、書面告知承諾 |
36 | 家庭居住狀況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0〕61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法定證照核驗 |
37 | 靈活就業收入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0〕61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政府部門主動核查 |
38 | 工作情況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作為公租房申請時核查申請家庭收入材料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0〕61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合同憑證查驗、法定證照核驗 |
39 | 家庭居住狀況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廉租住房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渝府〔2002〕205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法定證照核驗 |
40 | 家庭經濟收入、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申請廉租住房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認定工作的通知》(渝辦發〔2009〕280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法定證照核驗 |
41 | 權屬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轉出農村產權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7〕17號) | 法定證照核驗 |
42 | 同意流轉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轉出農村產權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7〕17號) | 主動核查書面告知承諾 |
43 | 配套建設幼兒園審核同意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辦理商品房建設用地供應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主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規劃用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7〕174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 |
44 | 企業信用報告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競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6〕258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 |
45 | 人均耕地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測算土地徵收人員安置數量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主動核查 |
46 | 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的通知》(渝府辦發〔2013〕169號) | 法定證照核驗、合同憑證等 |
47 | 商品房預售資金入賬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開發商申請辦理預購商品房合同備案登記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的通知》(渝府辦發〔2013〕169號) | 賬戶流水材料 |
48 | 征地完結證明 | 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辦理劃撥決定書和簽訂出讓合同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119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 |
49 | 老舊住宅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老舊住宅增設電梯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老舊住宅增設電梯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7〕76號) | 法定證照核驗、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 |
50 | 使用權證明材料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公共停車場和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經營管理者申請備案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9號) | 法定證照核驗 |
51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公共停車場和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經營管理者申請備案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9號) | 法定證照核驗 |
52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公共停車場和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經營管理者申請備案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9號) | 法定證照核驗 |
53 | 城市低保家庭證明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低保戶申請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減免 | 《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 | 法定證照核驗 |
54 | 優撫戶證明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優撫戶申請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減免 | 《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 | 法定證照核驗 |
55 | 非營利性福利機構證明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非營利性福利機構申請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減免 | 《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 | 法定證照核驗 |
56 | 水電氣費使用證明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 《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 | 合同憑證核驗 |
57 | 住所(經營場所)是否屬違法建築證明 |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 無產權證明且無法證明該場地是否屬違法建築的場所申辦登記 | 《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2號) | 法定證照核驗、合同憑證核查 |
58 | 經營場所合法性證明 |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 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者申請登記、許可或者備案 | 《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2號) | 法定證照核驗、合同憑證核查 |
59 | 住所(經營場所)證明 |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 以無產權證明的場所申辦工商登記登記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4〕2號) | 法定證照核驗、合同憑證核驗 |
60 | 產品出口證明 |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 申報評選市長質量管理獎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修訂)的通知》(渝府發〔2015〕37號) | 書面承諾、政府部門間核查 |
61 | 安全生產證明 |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 申報評選市長質量管理獎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修訂)的通知》(渝府發〔2015〕37號) | 書面承諾、政府部門主動核查 |
62 | 主要經濟效益指標證明 |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 申報評選市長質量管理獎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修訂)的通知》(渝府發〔2015〕37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政府部門主動核查 |
63 | 環保證明 |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 申報評選市長質量管理獎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修訂)的通知》(渝府發〔2015〕37號) | 書面承諾、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 |
64 | 質量責任事故證明 |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 申報評選市長質量管理獎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修訂)的通知》(渝府發〔2015〕37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政府部門主動核查 |
65 | 企業信用信息證明 |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 申報評選市長質量管理獎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修訂)的通知》(渝府發〔2015〕37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 |
66 | 納稅證明 |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 申報評選市長質量管理獎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修訂)的通知》(渝府發〔2015〕37號) | 書面承諾、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 |
67 | 符合“四山”規劃的證明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臨時佔用防護林和特殊用途林以及面積十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審批、臨時佔用除防護林和特殊用途林以外的面積十公頃以下的其他林地 | 《重慶市“四山”地區開發建設管制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04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主動核查 |
68 | 存款餘額資信證明 | 金融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369號) | 政府部門主動核查 |
69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金融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369號)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