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體制
行政區劃體制
行政區劃體制亦稱行政區域劃分建制,是指國家為實現有效的行政管理,依據一定的原則,將全國劃分為若干層次的區劃單位,並建立相應的行政機關的一種制度。
行政區劃是享有立法權或委任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對地方政權所轄行政區域的劃分。它是國家進行分權管理,實施有效統治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區劃與地方各級政權相互依存。按地域劃分行政區而不依氏族劃分部落,這是國家區別於氏族組織的一個基本特點;行政區劃雖因國家本質不同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它是一個動態的歷史範疇,具有一定的歷史延續性,另外,在同一個政權下,由於政治、經濟、民族等情況的變化,在不同時期的行政區劃也會有所調整和變更。
行政區劃體制,在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在單一制或複合制結構形式不同的國家,可以採用多種標準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在我國,根據不同的標準,也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如按行政層次不同,可劃分為省級行政區、地(市)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等;按時間的長短不同,可劃分為穩定性行政區、過渡性行政區等。若著重從行政區劃分的主要要素和特徵來劃分,我國現行的行政區劃體制主要有以下三種:
1、傳統型。即側重於地域這一基本要素,顧及歷史傳統因素,所設置的行政區域。這是我國,也是世界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行政區劃建制。一般來說,在這種建制下,相同層級的行政區劃由多大的地域面積及多少行政單位構成,總是基本穩定的。因此,我國各級行政區劃的建制多具有長久的歷史沿革。
2、發展型。即側重於一定區域空間人口聚集這一首要因素,顧及區域經濟發展,所設置的市政區域。與自給自足,封閉的傳統型相對應,這是一種適應社會化、工業化、商品化、現代化生產發展,充分發揮城市中心作用的地方行政區劃建制。通常以一定地域空間非農業人口數量、以及地理位置、發展前景作為劃分不同層級市政區域的標準。我國當前大致以市區和郊區的非農業人口總數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其中100萬以上者為特大城市;20萬以上,不足50萬者為中等城市;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與此城市人口規模及其他因素相對應,分別設置直轄市行政區域,地級市政區域、縣級市行政區域等。
3、特殊型。即側重於全局性的政治和行政管理上的特殊需要,顧及歷史的和現實的複雜因素,所設置的特殊的行政區域。相對於一般的或普通的地方行政區域而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區、自治洲、自治縣和特殊建制;相對於一般管理而言,需要採取特殊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一定區域,有工礦區、鹽區、特區等等;相對於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大陸而言,香港、澳門、台灣回歸祖國后,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還會產生實行不同社會制度的特殊行政區。
1、政治原則。即有地鞏固統治階級的政權,有利於國家長治久安。
2、經濟原則。即既要從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出發,有利於地區經濟的發展,又要從整個國家的全局出發,有利於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3、民族平等原則。在不違背整個國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其他特點,有利於民族團結和共同繁榮。
4、精減、統一、效能的原則。即以有利於進行有效的行政管理為原則,盡量精簡機構,減少層次,政令統一,以達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行政區劃分為: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市分為鄉、民族鄉、鎮。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國家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
目前,中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單位,包括4個直轄市,23個省,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應由全國人大、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分別如下: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二)國務院審批的行政區劃變更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係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變更事項:
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民政部備案。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一)鄉級行政區劃調整辦理程序
1、涉及兩個鄉鎮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雙方政府、人大必須同意;鄉改鎮、鄉鎮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更名的,當地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必須同意。然後,由縣級民政部門對調整事項進行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縣級政府名義向市(州)人民政府上報調整請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本級民政部門審核並提出具體意見。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義報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省民政廳審核,省民政廳提出具體意見。經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廳代省政府下達同意調整的批複文件。
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複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級辦理落實區劃調整事項。
(二)縣級行政區劃調整辦理程序
1、同一地級單位內涉及兩個縣級單位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雙方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事先應充分達成一致意見。然後,雙方政府分別向市(州)人民政府上報請示。縣改區、縣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以及縣級政區命名、更名等,當地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必須同意,然後由縣級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上報請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本級民政部門審核,令其提出具體意見。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義報省人民政府(地級單位之間的區劃調整,由雙方政府分別拿出同意的意見上報省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省民政廳審核,令其提出具體意見。若同意,以省人民政府的名義報國務院。
4、若國務院同意調整,則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或民政部下達同意調整的批複文件。
5、省人民政府接到國家批複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級辦理落實區劃調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