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載體
國家秘密載體
國家秘密載體,簡稱秘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各類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碟、軟盤和錄音帶、錄像帶等。
1、製作秘密載體,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
2、紙介質秘密載體應當在本單位內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定點單位印製。
3、磁介質、光碟等秘密載體應當在本單位內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單位製作。
4、製作秘密載體過程中形成的不需歸檔的材料,應當及時銷毀。
5、製作秘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使用電子設備的應當採取防電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1、收發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2、傳遞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
3、傳遞秘密載體,應當包裝密封;秘密載體的信封或者袋牌上應當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件單位名稱。使用信封封裝絕密級秘密載體時,應當使用由防透視材料製作的、周邊縫有韌線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縫處應當加蓋密封章或加貼密封條;使用袋子封裝時,袋子的接縫處應當使用雙線縫紉,袋口應當用鉛志進行雙道密封。
4、傳遞秘密載體,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指派專人進行,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傳遞。
5、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送往外地的絕密級秘密載體,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遞送。
(2)在本地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由發件或收件單位派專人直接傳遞。
(3)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實行二人護送制。
6、採用現代通信及計算機網路等手段傳輸國家秘密信息,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1、收到秘密載體后,由主管領導根據秘密載體的密級和制發機關、單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本單位知悉該國家秘密人員的範圍,不得擅自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收到絕密級秘密載體后,必須按照規定的範圍組織閱讀和使用,並對接觸和知悉絕密級秘密載體內容的人員做出文字記載。
2、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必須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以外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3、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秘密載體的去向。
4、傳達國家秘密時,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像的,傳達者應當事先申明。
5、複製秘密載體,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複製絕密級秘密載體,必須經密級確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批准;
(2)複製制發機關、單位允許複製的機密、秘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本單位的主管領導批准;
(3)複製秘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4)複製秘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手續;複製件應當加蓋本單位的公章,並視同原件管理。
6、彙編秘密文件、資料,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單位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彙編。經批准彙編秘密文件、資料時,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單位同意。彙編秘密文件、資料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誌和管理。
7、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管理。
8、因工作確需攜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採取保護措施,使秘密載體始終處於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攜帶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有二人以上同行;
(3)參加涉外活動不得攜帶秘密載體;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攜帶絕密級秘密載體參加涉外活動。
9、禁止將絕密級秘密載體攜帶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批准和攜帶手續。攜帶涉密攜帶型計算機出境,按前款規定辦理。
1、保存秘密載體,必須由本單位的保密室保存。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設備中保存,並由保密員管理。
2、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應當將秘密載體存放在保密設備里。
3、每年應定期對當年所存秘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市保密局報告。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秘密載體,應及時如數清退,不得自行銷毀。
4、涉密人員、秘密載體管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秘密載體全部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
5、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法律規定歸檔。
1、銷毀秘密載體,應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准,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
2、銷毀秘密載體,應當確保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銷毀紙介質秘密載體,必須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紙機銷毀;送造紙廠銷毀的,應當送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廠家銷毀,並由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
3、銷毀磁介質、光碟等秘密載體,應當採用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徹底銷毀。
4、禁止將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5、用於記錄秘密載體收發、使用、清退。銷毀的登記簿,必須由保密員妥善保管。
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①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保密(定點)單位或場所完成秘密載體的製作,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使用電子設備製作秘密載體時應當採取防電磁泄漏的保密措施。②收發秘密載體,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逐件清點與核對,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分發,不得擅自擴大發放的範圍。③軍事秘密載體在外出攜帶、傳遞與運輸時,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採取嚴格的保護防範措施,確保秘密載體的安全。由軍隊專門部門完成秘密載體的傳遞、運輸,不得通過普通郵政郵寄或交給無關人員捎帶。特殊情況下秘密載體的自行傳遞、運輸,必須選定安全的交通路線和工具。向境外郵寄、攜運秘密載體必須通過外交信使傳遞或按照有關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規定處理。攜帶絕密級載體外出時報同級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門備案。④複製軍事秘密載體時履行許可權審批制度和登記手續,指定審查批准的定點單位或保密工作部門完成,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複製件加蓋複製機關、單位的印章,並視同原件管理。⑤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時履行登記、簽收手續,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彙編秘密文件、資料,報經原制發機關、單位批准,按其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誌實施管理,確保載體安全。⑥軍事秘密載體保存在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加強管理。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檔案法規進行。絕密級秘密載體保存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設備中,並由專人管理。⑦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載體,在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后,按照軍隊相關保密規定,在指定場所及時銷毀,並兩人以上到場監銷。同時執行審核批准和清點、登記手續,確保秘密信息無法還原。其中紙介質載體的銷毀採用焚毀、化漿的處理方法;銷毀磁介質、光碟等載體,採用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徹底銷毀;禁止將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⑧含有軍事秘密信息的設備、產品、物品等載體,外觀上反映出軍事秘密的屬性,或通過測試、分析等物理或化學手段可獲得軍事秘密信息,必須嚴格按照保密要求進行管理,防止秘密信息的泄露,造成國家和軍隊的損失。
歷史上用作秘密載體的有金器、竹簡、木牘、絲帛等材料,現代條件下秘密載體通常包括紙介質、磁性介質及光碟等三種形式。紙介質是以紙張等形式記錄軍事秘密的文件與資料。磁性介質是以磁性材料記錄秘密信息的載體,包括磁碟(含軟盤、硬碟)、磁帶、錄音帶及錄像帶等。光碟是以激光信號記錄、數字形式存儲和傳輸秘密信息的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