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違法的圖書雜誌的決定

關於處理違法的圖書雜誌的決定

關於處理違法的圖書雜誌的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55年11月08日發布,自1955年11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內容全文


關於處理違法的圖書雜誌的決定
(1955年11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和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圖書雜誌審查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圖書雜誌:(一)反對人民民主政權,違反政府現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二)煽動對民族和種族的歧視和壓迫,破壞國內各民族團結的;(三)妨礙邦交,反對世界和平,宣傳帝國主義侵略戰爭的;(四)泄露國家機密的;(五)宣揚盜竊、淫穢、兇殺、縱火及其他犯罪行為,危害人民身體健康,敗壞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的;(六)其他違反 憲法 和法律、法令的,都是違法的。各級主管機關經過審查確實后,可以呈准國務院或者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自治區自治機關,按照這些圖書雜誌的違法情節,分別作停止發行、停止出賣、停止出租或者沒收等處理。對於出賣出租上述違法圖書雜誌的生活困難的書商書販,可以採取收購收換的辦法處理。所提圖書雜誌審查處理條例,可以暫不制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和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圖書雜誌審查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圖書雜誌:(一)反對人民民主政權,違反政府現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二)煽動對民族和種族的歧視和壓迫,破壞國內各民族團結的;(三)妨礙邦交,反對世界和平,宣傳帝國主義侵略戰爭的;(四)泄露國家機密的;(五)宣揚盜竊、淫穢、兇殺、縱火及其他犯罪行為,危害人民身體健康,敗壞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的;(六)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法令的,都是違法的。各級主管機關經過審查確實后,可以呈准國務院或者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自治區自治機關,按照這些圖書雜誌的違法情節,分別作停止發行、停止出賣、停止出租或者沒收等處理。對於出賣出租上述違法圖書雜誌的生活困難的書商書販,可以採取收購收換的辦法處理。所提圖書雜誌審查處理條例,可以暫不制定。